【江元慶專欄】來台救人,港民被冤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司法院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106年8月26日,一件國際郵包從衣索比亞空運來台。這晚,海關人員查驗時,發現這個將近18公斤的貨物有問題,裡面裝的乾燥葉片疑似毒品。經通報處理,三天後,警調緝毒小組依照收件人地址,把郵包交件給高雄的程姓男子;英文名字叫「Joe」的程男簽收時,被以現行犯逮捕。
Joe嚇了一跳,連忙說東西不是他的,是香港一名袁姓女子請他幫忙代收。為了取信緝毒幹員,Joe具體說出袁女全名,並配合警調辦案,要她來台一趟。9月2日,袁女一入境台灣,當場被調查人員拘捕。這回,是綽號叫「豬豬」的袁女嚇了一大跳。
袁女說,她的確有請Joe代收郵包,但否認是貨主。她表示,是香港一名李姓男子託她詢問,有沒有住在台灣的朋友可以幫忙代收空運貨物;因為她認識Joe,經他同意後,袁女於是把Joe的姓名、住址告訴李男,這批貨物因此從非洲寄給高雄的Joe。
台灣的程男、香港的袁女說詞相符。也就是說,是袁女居間牽線,國際郵包才得以寄到Joe手中。不過,是否如袁女所說,貨主是香港的李姓男子?緝毒人員繼續溯源追查。
和Joe一樣,為了讓調查人員相信,袁女道出李男全名。此外,她在獲得同意下,以通訊軟體連繫人在香港的李男:「我暈了,你的茶葉有毒品,我過海關就被人抓……」。
李男則回訊:「蛤,為什麼這樣,是什麼毒品?他說是茶葉,不可能是毒品,妳不要有事啊……」。在香港經營貨運行的李男當天趕來台灣。他一入境就當場被捕,且遭羈押。
檢察官偵辦後,起訴李男、袁女涉嫌運毒(高雄地檢署起訴書,106年度偵字第18646號等)。Joe則在袁女證明下,被檢方認為只是代收貨物,獲得不起訴。
不過,法官調查之後,這對香港男女獲判無罪。原因,令人意想不到……
話說緣由。李姓男子接到「豬豬」在台灣被捕的訊息後,立即奔台說明經過。在接受調查時,李男拿出手機,出示通訊軟體裡的對話當做證明,道出始末。原來,李男在回訊給袁女時所說的「他說是茶葉,不可能是毒品」裡的「他」,指的是貨主「Weady」。
李男表示,Weady聲稱要把這批「茶葉」從衣索比亞運到台灣,分裝後再轉寄到美國;但因為Weady不認識台灣人,因此詢問李男能不能幫忙找到台灣朋友代收郵包。
這條參與運輸「茶葉」的上、下游人物鏈,脈絡被追查出來:Weady → 香港李男 → 香港袁女 → 台灣的Joe。這個以紅色塑膠袋包裝、再裝箱運送的「毒品」,就從非洲運到了台灣。
Joe的說詞,獲得袁女證實;袁女的指述,也得到李男證明。而且,法官從他們三人的通訊內容中,看到一個共同點:在這箱國際貨品尚未運進台灣、還在確認收件者的民國106年8月7日,李男、袁女、Joe都曾經向「前一手」再三詢問:「貨物是不是毒品?」
一審發現,Joe在答應幫忙之前,有問過袁女:「是不是真的不是毒品?」袁女把Joe的疑問告訴李男,也詢問相同問題。李男則發訊息給Weady質問:「你寄的是不是毒品啊?」
在三人的通訊內容中,李男告訴袁女:「不是毒品,是茶葉來的。」袁女則把李男的回覆告訴Joe。此外,當袁女在台灣被捕,李男自香港趕來台灣「救人」的路途上,他曾經發訊息怒問Weady:「我朋友一下飛機就被抓了、你有沒有搞錯、運毒品都不出聲、我要知道真相、不要害死我朋友……」。
法官還發現,這包「茶葉」所牽扯的四個人之中,袁女並不認識Weady,Joe也不認識李男;而且,在香港從事貨運生意的李男,也沒有向袁女提過這批貨是Weady的。
法官認為,李男如果事前就知道這批貨物是毒品,他接獲袁女告知在台灣被捕後,豈會立即奔台自投羅網?同理,袁女如果事前即知郵包暗藏毒品,她會明知Joe已收到貨物,無視被捕風險,仍然堂而皇之來台灣自墜法網?
李男、袁女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怎料,二審一查,令人瞠目結舌:全案是白忙一場!
因為,案情根本毫無犯罪可言。會發生如此轉變,關鍵在於這批貨物裡的東西叫「恰特草」(Khat)。
學名是「Catha edulis」的恰特草,在世界不同地區至少有四種不同名稱:恰特草、巧茶、阿拉伯茶、東非罌粟。
恰特草具有毒物性。根據調查局鑑定,恰特草含有兩種毒品成份:卡西酮、去甲假麻黃鹼。其中,前者屬於我國明定的第二級毒品,後者則屬第三級毒品。相較於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性毒品,恰特草算是台灣新興毒品。民國107年7月20日,政府才把「恰特草」列為第二級毒品。
倒帶來看此案的時間點:恰特草國際郵包運抵台灣,是在民國106年8月26日;但是,在將近一年以後,恰特草才被列為毒品。
我國刑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前項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法律名詞來說,這叫做「罪刑法定主義」。用淺白的話來講,這條法律就是拉丁法諺所說的:「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既無法律,即不得刑罰」。
此案中,二審說得精簡扼要、淺顯易懂:李男、袁女沒有處罰的餘地(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7年度上訴字第429號,判決理由六)。全案無罪定讞。
這個案子裡,有兩處令人愕然:
第一,當初參與調查的單位,包括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警政署保三總隊、高雄港警總隊;而且,在查辦過程中,民國106年9月14日,調查局還做了「恰特草」鑑定。既有如此多單位及人力參與調查此案,更有毒品鑑定報告,竟會無人發現「恰特草」在當時並非法定毒品?
第二,李男是在民國106年9月2日來台,隔天被羈押禁見,同年11月1日被起訴。檢察官既然偵辦了兩個月,怎麼也沒發現「恰特草」並不是毒品?
毫無疑問的,這個案子從案發之初的調查、偵查、起訴到審判,全都是耗費司法資源,而且也耗擲了全民納稅錢。因為,被羈押88天的李男無罪確定後,台灣支付他35萬2000元刑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