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司法抄家

  • 2020-04-17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司法院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88年7月初,台灣召開一場歷來最大規模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共有125位來自審判、檢察、律師、學界及社會賢達人士,參與擘劃司改工程。「阿耀」的司法故事,發生在這場會議召開前一年……

話說民國87年初,台北市陸續發生犯罪手法如出一轍的闖空門竊案。小偷趁屋主外出,破壞大門門鎖,入室捲走財物。警方從銷贓管道追查,發現有毒品前科的阿耀嫌疑重大。

民國87年7月21日晚上,警方持搜索票直搗阿耀在北投區租處,查獲上百件項鍊、戒指、手錶、耳環、玉器、空珠寶盒等物品。警方會視這批貨品為「贓物」,是因為發布破案訊息、呼籲遭竊民眾前往指認之後,陸續有大約20人前往指認,領回失物。

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指稱阿耀從民國86年5月間起,到他被捕的前一天為止,總共幹下37件竊案,全案起訴(士林地檢署起訴書,87年度偵字第6872號)。經過法官調查,認定只有14案是阿耀偷的,其餘23案則不能證明阿耀是小偷(士林地院判決書,87年度訴字第682號)。

不過,阿耀一件都不認。他不服被判有罪,上訴二審。他萬萬想不到,一場偵、審糾纏,就此開打。

43歲的阿耀堅決否認行竊。他說,警方在他家搜出的物品,都是他從跳蚤市場、或特定處所廉價批發購得,每件價值都不高。自稱從事玉石雕刻的阿耀表示,他批得這些貨品,有的稍做整修擦拭、有的略經加工雕飾、有的則是精雕細琢,待作品完成後,再放入他批購的空珠寶盒裡,待價而沽。

為了佐證所述屬實,阿耀具體說出批貨的商家是「楚留香」茶藝館,空的珠寶盒則是向「高福記」飾盒店購得,跳蚤市場則位在三重市忠孝橋下的萬善堂旁。

阿耀還說,做這一行生意不穩定,為了要取得周轉金,他還以真實姓名、簽名捺印,把自己的金飾物品,典當給「錦城」等四家當舖。依照規定,當舖業者每個月都要向警方申報典當資料。因此,阿耀除了請求法官調閱他的典當記錄之外,也聲請鑑定警方從他家查獲的所謂「贓物」,是否大都是便宜貨。

法官審訊時,阿耀還補了一句頗有說服力的說詞:「如果我是小偷,會用真實姓名去典當?而且還會付兩分的利息給當舖,再取回原先典當的物品?」

阿耀所述,似煞有其事。二審一查,果然不假。有當舖業者出庭,證實阿耀的「典當史」,且典當記錄多達7大張報表;有業者還拿出證明說,阿耀從民國82年9月就開始週轉典當,且物品都有全部贖回;更有業者攤出帳本,指證阿耀確實有付7375元利息,贖回典當品。

阿耀的說詞、業者的證實、典當報表的證明,讓二審認定阿耀並非小偷。法官判決:阿耀無罪(台灣高院判決書,88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

從被警方逮捕之後,阿耀就一直遭到羈押。民國88年10月21日,二審改判無罪的這天,他終於獲得釋放。不過,阿耀的司法災難還沒結束。而且,正式開始……

檢察官不服阿耀獲判無罪,上訴最高法院。儘管二審上述種種調查有利阿耀,但不容否認的一個鐵錚錚事實是:如果阿耀不是小偷,為什麼會有約20人出面領回失物?

在所有失主中,有人指證歷歷。例如,一名張姓老翁在警局指認失物時、在一審開庭時,指述前後一致:「這個紅寶石是40年前訂婚時,在台中的銀樓買的……」;此外,在警方「破案」的隔天,一名許先生到警局指認有個掛錶是他的,「這個掛錶就放在我書桌上,幾乎每天接觸,所以印象深刻」。

除了有失主具體指認出贓物,強化了阿耀是竊賊的嫌疑之外,檢察官在上訴時還指出,改判阿耀無罪的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還出現「該查不查、該問不問」的情形。舉例來說,根據審判筆錄記載,二審當初只針對阿耀被一審判決有罪的13案,訊問他:「有沒有行竊?」但對於阿耀涉嫌犯下另23件竊案的部份,法官並沒有一一訊問。

三審從案卷裡發現確有此事。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並沒有充分調查;民國91年1月4日,三審判決全案發回更審。

此後,全案發展像是在「盪鞦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還是判阿耀無罪,檢察官還是上訴,三審還是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再判阿耀無罪,檢察官再上訴,三審再發回。高院「更三審」又判無罪,檢察官又上訴,三審又發回。

二審判決不斷、檢察官上訴不停、三審發回不歇。司法的檢察、審判兩大體系像是在「打陀螺」,玩得樂此不疲,從民國91年1月玩到民國98年9月。阿耀的人生就是那個旋轉中的陀螺,被司法牢牢的釘在原地打轉。

這個案子為什麼會打得如此糾纏?民國98年底,「更四審」揭露了斑斑令人匪夷所思的案情。其中重要關鍵之一,是這些所謂的「贓物」,在案發之初,即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一位80多歲的張老太太,當初到警局指認時,看到一只玉手環,就說是她遭竊的,當年價值不斐,購於30年前。她沒有出示失竊報案三聯單,警方就讓她領走玉手環。但是,阿耀指稱,此物是他在民國82年到86年間批發來的不值錢東西。

究竟是高檔貨,還是賤價品?法官決定要送鑑定。但是,在事隔張老太太領走「贓物」已經超過10年下,法官數度傳喚她要把玉手環帶到法院,但她始終不到庭、或已不能到庭。

又例如,一名鄭小姐當初在警局指認說,有一個胸針是她在義大利翡冷翠購買的;她同樣沒有出示報案三聯單,警方也讓她領走。阿耀則說,這枚胸針是他在跳蚤市場批購取得,也是廉價品。法官同樣要送鑑定,雖然傳喚到了鄭小姐,但她聲稱胸針後來送給宜蘭姑姑,物品已經遺失。

還有一名張姓女子,她拿著當年的失竊報案證明,前去警局指認。在失竊清單上,並沒有記載她當時皮夾被偷,但是,警方卻讓她領走在阿耀家裡「查獲」的皮夾。

法官還發現,當初去警局認領的「失主」中,有人沒有帶到報案三聯單,因此不敢確定警方查獲的物品是不是他的,但警員竟然說:「很像,就可以拿。」

當年認領贓物時,還發生這段故事。前述自稱在40年前訂婚時購買紅寶石的張老先生,在指認時,他有攜帶當年購買紅寶石的保單,由於物品失竊已久,他請託警員對查獲的紅寶石秤重,並說如果重量與保單上的記載相符,他才敢領走。但是,警方說沒有秤子,要他直接領走。

還有,一名陳姓婦人當初認領一枚戒指,她被傳喚到法庭的時候才說,經她比對後,這枚戒指和她遭竊的形狀不符。法官問:「不是妳的,為何領回?」她答稱:「是誤認。」

當年警方辦理失物認領時,儼然是「大開糧倉」,讓失主們「人人有獎」。因為,法官陸續調查發現,有多名「失主」在沒有出示報案三聯單的情形下,有人拿走外幣、有人拿走郵票、有人取走洋酒;甚至,有人領走現金硬幣……。馬姓男子就是被法官找到的例證。

這名馬姓男子是替老父親到警局指認當年遭竊的手錶,由於他不能確定手錶是不是父親的,不敢領回。馬先生當庭對法官表示,警員當時對他說:「就直接帶回去,沒有關係,不無小補,只要以後一口咬定是失物就好了。」

「更四審」法官認定,當年警方搜證及發還贓物的程序有瑕疵(台灣高院判決書,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62號,判決理由陸之二之(二十三))。而且,在事隔案發已逾10年之後,法官把當年沒有被領走的剩餘「贓物」送往鑑定後,和當年阿耀的說詞依然相符:都是不怎麼值錢的物品。

例如,送鑑定的證物中,有兩只是10K金以下的低成色戒指,其餘都是沒有黃金成分的鍍金戒指及項鍊。至於手錶,最貴的是一條價值3500元的女鍊錶,其餘的手錶以價值100、200元最多;甚至,有的手錶鑑價後被註明:「不值錢」。(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金商字第099233號函;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鐘憲字第99092號函)

法官認定,阿耀從事飾品加工,再修飾出售,屬於正當職業。何況,他批發來的低廉物品,即使真的混有贓物,也有可能是其他宵小竊得,再銷贓到跳蚤市場,以致阿耀在批購時無意取得。再者,當年出面認領贓物的失主,沒有任何一人能夠指認阿耀就是竊賊,而且,他們的屋內都沒有採得吻合阿耀的指紋。

法官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阿耀就是小偷,基於「無罪推定」,法官判決:阿耀無罪。終於,這回檢察官沒有再上訴,阿耀無罪確定。

「更四審」法官搬出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舉定讞此案。但是,不得不令人啞然的是,「無罪推定」原則是在民國92年2月6日修法施行的刑事政策;當時此案是處於「更一審」判決之後、檢察官第二度上訴的三審受理期間。既然「無罪推定」早已施行,此案為什麼還會不斷被上訴、不斷被發回,還從「更二審」打到「更四審」?

這個案子裡,一群司法官視「無罪推定」為無物,也害慘了阿耀。他被羈押了427天、葬送了12年青春在這個案子裡,雖然他獲得128萬1000元冤獄賠償,但司法還給他正義了嗎?

並沒有!因為,從「結果論」來看,阿耀既然是無罪定讞,在法律上,就代表他並不是小偷,當年警方在他家發現的手錶、玉器、戒指等等飾品,統統不屬於贓物。但是,當年警方「破案」後,在廣為招領贓物下,約有20個人領走了阿耀的「財產」,而且是從警察局裡堂而皇之的取走。

阿耀的司法故事,從民國87年7月開始,到民國99年9月終止。他的故事貫串「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到結束、後續司改制定及執行,還有「無罪推定」的施行。但是,說好的司法改革呢?頒定的無罪推定呢?司法官有在乎?對於司改會議的決議,司法官有認真執行?

人身被司法羈押、人生被偵審玩弄、家產被警方散發,阿耀幾近遭到司法「抄家」!

阿耀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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