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大數據能消滅恐龍法官嗎?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司法院又出招了!預計十月底上線的「量刑資訊系統」,將針對「不能安全駕駛」、「槍砲」、「毒品」、「殺人」、「幫助詐欺」、「竊盜」和「搶奪」等犯罪類型,讓法官判決時只要按按鍵盤就可以參考過去案例量刑的資訊,作為判決參考。
雖然司法院似乎很自豪創建出此一系統,但想要藉此系統消滅俗稱的「恐龍法官」,可能還有所不足。
法官的工作就是在「認事用法」,也就是認定事實再適用法律。會用到量刑資訊系統的案件應該就是表示,在該案中被告已被認定有犯罪的事實。社會上俗稱的「恐龍法官」,其實很多都不是判決中的量刑被批評,而是在認定事實的部分被認為和社會觀感有落差。
舉前一陣子喧騰一時的「日月光排水案」為例,二審法院判決日月光公司所涉各被告均為無罪,其理由主要是日月光公司排放廠區流水是涉及「水污染防制法」,並非「廢棄物清理法」,而當時原本在水污染防制法中並未有刑事責任,因此法官判處日月光公司所涉各被告均無罪。
該案中,日月光排放之廢水是否為「廢棄物」,就是事實認定的問題。而社會大眾對於此判決的質疑主要也就在於涉嫌污染河川之廢水真的不是「廢棄物」嗎?
從上述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想要用量刑資訊系統來消滅恐龍法官,可能就像要去拔獅子的鬃毛一樣。此外,量刑資訊系統很明顯就只針對刑事訴訟案件,但難道民事訴訟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就不會有恐龍法官出沒嗎?
進一步來看,此系統的設置適當嗎?《憲法》第80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從該條規定可以很明顯看出,法官是只依據法律(當然也包括良心啦!)對案件做出判決,所以從該條規定即可推論出所謂的量刑資訊系統,對法官根本沒有法律拘束力。
再看《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由此可知,量刑的參考事項眾多,法官應審酌一切情狀,無法簡單地用幾個因子就可以描述清楚,且量刑參考事項多是「量」(程度多寡)的問題,並非「質」(有無)的問題,豈能透過系統中幾個因子編碼就能去計算的呢?
還有,千萬別忘了刑事審理程序所要求的「直接審理原則」,也就是法官要直接接觸被告和一切證據才能做成適當的判決,這也表示刑事判決的量刑根本不能只按按鍵盤就在電腦前完成!
其實社會大眾之所以會戲稱「恐龍法官」,很大的因素是法官在判決中所論述的理由實在讓人覺得有矛盾或難以認同,因此要消滅恐龍法官,改善法官在判決中的說理才是更重要的事。
我們希望法官能在判決中清楚表達對事實是如何認定,以及如何適用法律,進而決定適當的處置,而不是希望法官只要按按鍵盤拿其他法官的判決就可當作判決的理由。如果是這樣的話,台灣的司法實務恐怕就將進入「侏羅紀世界」,恐龍法官將到處橫行,而人民無語問蒼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