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沒收共同犯罪所得,如何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2021-09-0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racy Lee Carroll)

文/法操司想傳媒

為維持社會安全及公平正義,我國刑法一直以來都有「沒收」之規定,沒收的項目包含違禁物、犯罪之工具及犯罪所得,即是避免高危險性的物品繼續在社會流動,或是藉由將犯罪所得收歸國庫讓犯罪者「血本無歸」,使其不會因犯罪行為而獲取任何利益。

過去沒收僅僅是附屬於主刑(死刑、徒刑、拘役、罰金)的「從刑」,如果沒有主刑的宣告就不會有從刑存在,不過從民國105年新法施行之後,將「沒收」獨立成為一個法律效果。

不過這麼多年來,在實務操作上卻出現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的狀況,是怎麼回事呢?

過往採取「連帶沒收」

一直以來,法院都是跟隨最高法院民國64年的判例(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判決),由於沒收在當時的舊法還是「從刑」,所以基於共同正犯的「責任共同原則」,針對共同正犯的犯罪所得會進行「連帶沒收」。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獲得100萬元的不法所得,就同時跟這三個人追徵100萬元。

這樣的好處是計算簡單且可以避免重複沒收,畢竟就是單純要這些共同實行犯罪者把錢吐出來。不過問題在於,實際上共同正犯成員間的不法利益分配可能不會平均分配,如果不法所得差距懸殊卻要共同擔負連帶沒收責任,將有失公平。

應就事實上支配、處分權判斷

於是最高法院在沒收新制上路前一年的104年便「超前部屬」,於104年度第13次、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也就是要以個人實際上分得的財物進行沒收。

最高法院於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中更以「共同正犯成員間對不法利益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作為沒收的標準,這也成為日後各法院的依據,除了共同正犯,對於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所取得的犯罪所得亦是以相同方式處理。

怎麼計算才是真正的公平?

法院多數以最高法院104年的決議為依歸,而沒收新制在105年上路時,其立法意旨更提到「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也就是不只是「利潤」的部分,在獲取不法所得時所支出的「成本」也要被計算進去。

但問在於成本的定義並沒有明確,造成在實務上可能會發生有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遭到國家的重複剝奪,而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問題。舉例來說,A向B花100萬元進口原料製造商品,後來賣出商品獲得1000萬元,但A被查獲商品有問題,不法所得要被沒收,所以「銷售總額」1000萬與「成本」100萬都會被沒收。但同時,B因為被法院認定為幫助犯,所以B的「犯罪所得」100萬也會遭到沒收。

有沒有發現很奇怪的一點?就是在沒收的計算上,「A交付給B的100萬元」竟然被重複扣了兩次!這就是目前我國法院在沒收計算上會出現的漏洞,只是單純跟著法條執行,就因此讓被告產生多餘的損害。法治國家所應該做的是讓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而非讓被告承擔超乎其罪行的責任,大法庭勢必要對此問題提出解決方法,才能確保相關案件會有公平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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