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考前才禁止波蘭學歷者應試,可以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一位在波蘭取得醫學學歷的林姓男子,在今年4月報名醫師國考,但是卻在考試日期8月15日的前幾日才收到考選部的「學歷資格不符」通知,他趕緊去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認為如果等訴訟結束林男勢必來不及應考、將發生重大損害,因此暫時准許林男可以先參加考試。波蘭的學歷不好嗎?考選部的做法可能會出現什麼問題?
去波蘭學醫為什麼有爭議?
在外國取得醫學學位後回台就業,聽起來是滿厲害的事情,那為什麼會有學歷資格不符的疑慮呢?這是因為台灣原本其實並不承認波蘭等東歐國家(非醫療先進地區)的醫學院學歷,不過隨著2004年波蘭加入歐盟之後,使得教育部一併承認了波蘭的醫學學歷,但法律上卻因為沒有對「新加盟歐洲的國家」進行把關機制。
去波蘭學醫就比較差嗎?這些爭議出自於與台灣學制的不同。因為相對於台灣的醫學院必須在聯考、學測取得高分才有機會就讀,波蘭以面試為主的入學門檻顯得相對寬鬆,且波蘭醫學院的臨床課程被認為只是「見習」,而非真正增加實務經驗的「實習」。基於種種的因素,讓波蘭醫科生被醫學界認為有降低醫療品質的疑慮。
之後我國於2016年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將部分國外學歷排除在外。
信賴保護原則
由於法操並不具醫學專業,所以我們只討論法律層面的問題。如果去國外取得學位回國才發現不能參加考試,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呢?
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思是,人民基於對公權力的信賴,而依照既有的法規或行政行為作為後續行為的依據。此時如果因法規或行政行為的變更而造成人民有所損害,便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對於這些損害,國家透過制定落日條款或其他補救措施來維護人民權益。
不過人民要主張信賴保護必須要符合幾個要件:
1.信賴的外觀:公權力對外有展現出「法律規範」或「行政行為」等,讓人民可以依循的標準。
2.信賴的表現:人民在對於公權力產生信任後,還要因此產生積極作為,例如在得知公務員考試錄取後便辭去原有工作、取得建照後便開始施工等。
3.信賴值得被保護:透過詐欺、脅迫、賄賂等方法使行政機關做出處分;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做不完整陳述,使行政機關做出處分;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若有以上情形,代表信賴不值得被保護,也就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在沒有透過不正手段的前提下,只要林男等波蘭學歷者在出國之前就已經在教育部的公告或相關法規中確認即將就讀的學校沒有資格問題,又或是在報名考試前在考選部的公告及相關法規上確認沒有學歷資格問題的話。在考前才臨時告知其資格不符,教育部及考選部就會因為使其利益遭受預期之外的損害而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可能。
要解決波蘭等國醫學學歷所帶來的疑慮,還是只能從細節性的法規或考試制度進行合理的限制或篩選,不然就算被認為是「投機取巧」,但從法律層面上來看還是屬於正當的權利行使,而受到憲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