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 2021-07-2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借車別人卻發生問題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仍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所以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非常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可能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民事責任的歸屬

那如果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
 185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若發生刑事責任呢?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

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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