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改裝夾娃娃機有可能觸法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一名陳姓夾娃娃機台主,因為在機台洞口附近加裝彈跳網、斜板及蒼蠅拍等物件,被認為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遭到高雄簡易庭判處拘役40天並沒收機台。陳男不服提起上訴,結果案件大逆轉,二審高雄地院認為夾娃娃機不是「電子遊戲機」,因此不為該條例管理的對象,改判無罪。夾娃娃機到底算不算電子遊戲機?有什麼法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電子遊戲機?選物販賣機?
夾娃娃機過去曾被經濟部列為「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受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不過後來經濟部再將其細分為「電子遊戲機」與「選物販賣機」兩種分類。
這兩種分類最大的差異在於有無「保證取物」(通稱保夾),若沒有保夾的就是「電子遊戲機」,因為物品取得與否完全只能依賴玩家的技術與運氣,這樣就會與其他電玩機台一起受到管制,只有申請到「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人才可以合法架設、營業。
而有保夾的話,因為仍是屬於以「對價取物」進行消費的模式,與一般的消費行為沒有太大的不同,所以屬於「選物販賣機」。不過根據經濟部於2018年做出函釋(經商字第10702057660號函)意見,認為就算有保夾機制,原則上取物金額仍不可超過新台幣790元以降低賭博的可能性;提供的商品市價,則不可低於保證取物金額的70%,以符合商品之對價性。
選物販賣機怎麼改都沒事嗎?
經濟部在2019年時又補充(經商字第10802406360號函),選物販賣機的結構或軟體經過修改,再次接受評鑑前即營業就會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這也是此案檢察官起訴陳男的理由。
但高雄地院認為既然「改裝前」的機台已經過經濟部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機台在「改裝後」保證取物的功能也仍能正常運作,雖然結構上已經有所更改,但在經過經濟部再次評鑑之前,仍不可直接認定機台已變更為「電子遊戲機」。法院認為上述經濟部於2019年所作的函釋已過度擴張解釋法律,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不採納。
依照法院的見解,改裝後的機台在接受經濟部的評鑑前,基本上只要保夾功能正常、足以達成選物販賣的目的就應該不會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至於經濟部要怎麼落實改裝機台的評鑑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