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食安法】西雅圖咖啡混豆事件和食安法

  • 2021-06-17
  • 法操司想傳媒

2022.8.23案件更新:士林地院判決結果出爐,認定馥餘公司總經理劉增祥涉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54萬,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00萬;廠務經理李志明則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

至於檢方也有起訴的「攙偽假冒罪」部分,法院則認為,由於「混豆」製程符合國家標準,具備可供人食用之品質,因此不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指之「攙偽或假冒」行為,認為不應以同法第49條規定處罰,該部分無罪。(注意:此判決見解與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相異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20年2月間士林地檢署起訴經營西雅圖咖啡的劉增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和第15條第1項第7款,也就是攙偽假冒行為之犯罪,以及涉嫌刑法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

在檢察官起訴後,本件目前尚由士林地院審理中,只是目前還在準備程序的階段(大家就可以瞭解司法程序有時真的讓人感覺很長)。關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主要是因為劉增祥和公司內員工把羅布斯塔豆(下稱R豆)攙偽加入西雅圖咖啡標示為100%阿拉比卡豆(下稱A豆)的商品並對外販售。

當然對咖啡熟悉的消費者,應該也都知道R豆未必會比A豆品質差,但既然在商品包裝上標榜「100%阿拉比卡豆」,那就應該要確實全部使用A豆才對。西雅圖咖啡把R豆攙進應該全部是A豆的商品中,這樣的行為為何會涉及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和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犯罪,這就要提到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內容了。在該決議中,最高法院清楚表示「…本罪(就是指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和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假冒行為)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

所以最高法院認為食安法為何要處罰攙偽假冒行為,不只是為了維護國人健康,也包含要維護消費者權益在內的目的。

當然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出來後,就引起多方討論,甚至最高法院作成此決議的時點正好是在彰化地院判決頂新越南油案眾被告無罪,檢察官決定上訴之後,這不禁讓人覺得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是意有所指。

但不管怎樣,畢竟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對食安法中攙偽假冒做出清楚的見解,在之後相關食安案件,都一定要說明對於該決議內容的看法。而依照該決議內容,西雅圖咖啡將R豆混進A豆中的行為,顯然就是食安法中攙偽假冒的行為,所以士林地檢署也才憑此起訴劉增祥等人。

檢察官起訴劉增祥等人,只列出第49條第1項和第15條第1項第7款,也就是攙偽假冒行為之犯罪,和涉嫌刑法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但進一步而言,其等行為應該也可能涉及刑法第339第1項詐欺取財罪,畢竟應該有很多消費者是看到「100%阿拉比卡豆」的包裝才決定花錢購買產品,相信這也是未來法院審理時會一併處理的問題。此外,據其他員工有在法庭上提及劉增祥在事發後有要求員工更改領料單內容,這可能另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之情,相信也會隨著審理的進行,得到進一步的釐清。

關於西雅圖咖啡經營者劉增祥被起訴後,法院審理的情形以及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是否適當等議題,日後我們會再持續跟大家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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