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因應疫情的遠距開庭,適當嗎?(附Rogy 360度鏡頭攝影直播機產品
2021.06.15資訊更新:司法院發新聞稿表示,各級法院已逐步進行遠距視訊開庭,但為避免線上違法錄音錄影,損及當事人及關係人肖像權、隱私權,故不採取線上直播或遠距視訊旁聽。法院仍公開,民眾若有法庭旁聽需求,可前往法院旁聽。
文/法操司想傳媒
自從今(2021)年5月台灣疫情爆發以來,多日來卻遲遲不見疫情降溫,甚至行政院也宣布疫情三級警戒要延長至6月28日,令許多民眾憂心忡忡。全國各法院也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除了具時效性、急迫性的案件外皆暫緩開庭,但是長期無法審理也會造成人民的權益受到耽誤。
去年美國受到疫情嚴重影響時,便已經開始使用視訊開庭,小至交通違規、重至刑案都可以透過網路進行訴訟程序。我國司法院也於6月初擬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並將迅速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
司法院在新聞稿中提到,草案與遠距開庭較相關的重點有:
- 法院得對於法庭席位、旁聽、臨時開庭、宣示裁判等事項,實施一定之處置或措施。
- 於一般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於一定要件下,得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民事或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相同設備審理。
- 除現行已得採科技設備傳送之文書外,押票、裁定、審理及執行程序等相關文書亦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 如因身著防護裝備而行動不便或欠缺相關設備,難以當場製作刑事訴訟之筆錄,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
- 本條例性質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之特別法,如非為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之目的,或非屬此等期間,仍回歸適用關於各該程序之一般規定辦理。
其實已具備相關法源?
雖然司法院到近日才擬定較為完備的遠距視訊開庭法規,不過在刑事訴訟法中其實過去早已有相關的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97條、第211條便規定得以科技設備遠距訊問,不過僅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等比較不會影響被告到場權或訴訟權之身分。
另外民事訴訟法也於今年1月新增第211-1條,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聲請讓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遠距直接審理。
從立法就可以發現,其實還是能看出司法院仍擔憂對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權利可能會因遠距開庭而有所犧牲,所以根據草案僅有疫情期間不得不讓被告使用遠距開庭;相對的,民事訴訟則已經直接增訂相關規定,日後在必要時還是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到庭。
司法院雖然聲明以遠距視訊方式開庭還是會保障當事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過卻沒有提到「公開審理」要怎麼落實,畢竟審判公開也是由憲法保障、讓第三人得見聞審理過程之正當法律程序,屬於人民公平受審權的保障項目,不可被忽略,應要利用法庭直播實現,在英美法院甚至利用YouTube平台提供民眾旁聽,十分貼近大眾的網路使用習慣。
台北律師公會也提出聲明,認為除了需要落實公開審理之外,基於可能因為設備良莠不齊導致開庭的成效恐怕不如實際到庭。因此,對於法院或檢察署損害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決定,應讓當事人有選擇及提起救濟的機會,讓法院或檢察官的決定能受到事後審查,以確保當事人完整的權利。
另提到因受疫情影響,郵務機構遞送文件的時程也會有所調整,可能導致訴訟當事人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例如20天內須上訴)。所以特別條例草案應該要加入「因疫情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之例外回復原狀規定」,以免當事人因疫情導致無法即時捍衛其權利之情事發生。
雖說遠距視訊開庭是基於疫情的嚴重才被迫為之,但既然有辦法建立出相關的軟體、硬體設備,其實日後等疫情趨緩還是很值得運用。不僅已明定的民事訴訟,像是行政訴訟等程序若涉及權利侵害較小的案件也應該可以使用,節省兩造通勤往返的時間、增進訴訟的效率。
此外,我們也建議司法院既然有心想建置遠距開庭的制度,那在軟硬體上也應該一併考量,甚至就趁此機會更新法庭相關設備。以往在法庭上幾乎都是以固定式的單向攝影機進行錄影,就應該考慮以最新的技術和設備建置360度攝影和錄影,將法庭的全貌都展現出來。這樣如果搭配遠距開庭,才能確實反映法庭開庭的過程,好能讓訴訟程序各參與者甚至包括旁聽的民眾能清楚最完整的訴訟進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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