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強力譴責!砍傷護理師該負什麼刑責?

  • 2021-06-0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衛福部網站

文/法操司想傳媒

目前全國疫情嚴峻且醫療人力吃緊,醫護人員都冒著生命危險在第一線救治病患。但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許多患者竟然對醫護人員當傭人ㄧ般使喚,態度不佳外甚至還出現攻擊行為。近日就有武漢肺炎確診者因為不滿遭到隔離,竟持刀砍傷三名護理師,其中一名還傳出右手韌帶被砍斷,未來恐怕難以再回到職場。

保障醫護人員的醫事法

其實不光現在,過去醫護人員無端遭受患者攻擊、或是受不禮貌對待的情況亦時有所聞。對這種情況,《醫療法》第106便規定各種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行為的罰則。

該法規定若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手段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者,將處3萬至5萬元罰鍰,若有觸犯刑事責任則移送司法機關(第1項);毀損醫療機構等場所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將負刑事責任(第2項);以非法手段對醫事人員的妨礙醫療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第3項);前項行為若致生死亡或重傷等結果,加重刑度(第4項)。

此案中傷人的患者,由於造成護理師右手韌帶斷裂、無法回復機能的話,因為符合重傷「毀損或嚴重減損1一肢以上的機能」的定義,至少應該就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與醫療法第106條第4項中從重處斷。另外據說這位傷人的確診者當時還嗆聲「留他們一條命就很好了」,若為屬實代表主觀其實具有殺人故意,甚至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而那些對醫護人員呼來喚去,不尊重其人格權的患者們,除可以傳染病防治法1169處以罰鍰外,亦可能因對醫護人員使用公然侮辱、恐嚇等方式妨礙醫療行為,而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處以刑罰。

刑度或有調整的空間?

醫療法第106條之規定,相對於刑法而言是為了保障醫護人員所制定的「特別法」,所以對於「攻擊醫護人員」的行為應該要負上更重的刑事責任才更為合理。

不過當我們檢視法條後可以發現,醫療法第106條第4項與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罪的刑度竟然完全一樣,同樣是傷害導致死亡或重傷的行為,對正在進行醫療行為的醫護人員犯下罪行理應受更大的非難,所以醫療法第106條的刑度應有再修正的空間才對。

現在醫療能量緊繃,護理師公會理事找陳玉鳳也疾呼政府應該要看見第一線人員的需求,希望能多保護第一線護理人員。法操也認為需要強力譴責此案的行為,除檢察官應積極偵辦外,對於犯後還嗆聲的行為更應向法院從重求刑!

面對嚴峻的疫情,大家更要靜下心來,尤其要體諒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也要落實自身的防疫工作,祝大家平安。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