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食安法】鴨肝冒充鵝肝,算不算「攙偽、假冒」?

  • 2021-05-25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位於高雄市的「家蒂諾鐵板燒」為索價高額的知名餐廳,且菜單內有許多菜色使用數量稀少的「鵝肝」亦吸引不少顧客前去消費。不過卻在數年前被踢爆餐廳竟然以「鴨肝」冒充價額昂貴的「鵝肝」,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也以刑法詐欺罪與違反食安法等罪名起訴。

此案在一審跟二審都認為同時違反兩罪,但是最高法院竟然認為沒有食安法的問題,且更一審判決也延續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的見解為何一再改變?大家知道其實最高法院的見解根本就自相矛盾嗎?

歷審法院怎麼說?

高雄地方法院於一審時提到,雖然過去食安法「攙偽或假冒罪」曾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犯罪之構成要件,但在民國102年修法後已將該要件刪去,理由就是為了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者權益。所以不論結果究竟是否有對人體產生危害的風險存在,只要有「攙偽或假冒」的行為就會違反食安法。

食品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 第 1 款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第三審與更一審法院卻認為,當時修法的理由提到「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所以主要目的是要防制廠商將「劣質品混充優質品」的行為。

最高與更一審法院都認為,鴨肝與鵝肝在料理界屬於可以替換的食材,而且若是同等級的產品,因兩者的價額相差不大而不會產生「劣質混充優質」的情況,所以不屬於「攙偽或假冒」。

最高法院見解自打嘴巴

我們發現最高法院這幾年的見解竟一直在改變,「鴨肝鵝肝案」一審法院當初的見解,其實與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的結論相似。當時最高法院會議決議認為「只要攙混、假冒一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論處」,雖然一律以刑責處罰仍有是否比例失衡的疑慮,但至少有個統一的見解。

只是沒想到該案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見解竟然又跟之前不同,改以「食品的等級」作為判斷標準,認為食品等級相同又有代用性就可以認為是同一種食品,該案明明是使用完全不同的兩種食材,竟然因為「業界的習慣」與「食品等級」就可以開脫,法院的判斷標準何在?

當初最高法院在頂新油案就很強硬的認為,只要有任何攙混行為都會違反食安法,但是換一個案件竟然就來了個急轉彎,甚至可以指鹿為馬,將兩種食材混為一談,這樣子的判決究竟要怎麼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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