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沒發現撞車就不會成立肇逃嗎?
2021.05.21資訊更新: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明確刑法的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刑度,「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無過失者則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輛客運疑似是為了閃避路邊違規停車的轎車而跨越雙黃線,並因此撞上對向車道的另一輛小客車,造成車身與後照鏡被刮傷。但是客運司機並沒有停車釐清相關責任就直接開走,直到被警方通知才到案說明,客車司機則稱自己根本不曉得有撞到車。客車司機會因為不知道有車禍發生就不成立肇逃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怎麼樣算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85-4條,之所以會有這條規定是為了當車禍發生時,讓肇事者留在現場協助傷者順利得到救助而不是被遺棄在原地,並便於釐清雙方的責任歸屬。
要成立肇逃罪,依法規定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利用人力的腳踏車等則不算)並造成有人「死傷」後「逃逸」才算。過去法律要求所有的肇事者都必須留在現場處理好事故才能離去,所以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都應該遵守,也就是說,在過去就算是莫名其妙被別人撞到,只要那個人受傷,不管你有沒有過失都應該留在現場,不然就是肇逃。
不過後來大法官做出第777號解釋,認為要求「無過失責任」的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而違憲,所以現在就算發生車禍且有傷亡,只要自己毫無過失,直接離去也不會有刑事責任。(修法部分請參考文章上方「資訊更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以為肇事後只要「沒人受傷」或「無過失」就不會有任何問題嗎?其實還是會有行政責任的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還是規定肇事者必須要依規定處置,不然會處1000至3000元之罰鍰,若逃逸還會吊扣駕照1至3個月。
至於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做什麼才對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簡單來說就是 1.在道路上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警告設施 2.迅速救護傷者、通知消防機關 3.發生火災應迅速撲滅並通知消防機關 4.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證據痕跡,但無人受傷獲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標記車輛位置及證據痕跡後再移車 5.通知警察並配合調查,但無人死傷且當事人已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不知情就不算肇逃,但……
既然肇事逃逸罪是為了避免有人「知道發生事故還逃逸」,反過來說,如果根本沒發現有事故發生,那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罪的主觀犯意,所以也不會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
但這在實務上最大的問題就是難以證明,畢竟車輛發生撞擊時產生的聲響跟震動還是滿明顯的,若依「一般社會通念」被法官認為有過失責任的可能性還是很大。
不過根據新聞所述,警察在調閱行車紀錄器與檢視車損情況後,認為此次事故碰撞聲不大且後照鏡也僅有刮傷,客車司機確實有可能無法察覺。客運司機可能因此免於肇事逃逸罪的刑責,僅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