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諸慶恩案凸顯了哪些司法問題?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疑似有多項違反法官倫理行為遭調查,後意外發現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長期透過贈送襯衫、宴飲等方式滲透軍、警、審、檢、調等各機關人員,以謀取私利、操弄司法。本案涉案人數眾多且遍及各機關高層,重創我國司法與政府形象。
台灣高等檢察署於2021年3月15日,基於發現新證據以及二審未斟酌調查對諸慶恩有利證據等理由,為因債務糾紛遭捲入翁茂鍾爭議事件的前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提起再審。
在符合特定條件情況下,為被告利益或不利均得起再審
依據高等檢察署的新聞稿內容,雖然當時諸慶恩在上訴三審期間死亡,但高檢署近日發現新證據,審酌後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之判決,因此依法為諸慶恩之利益聲請再審,高等法院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如果受判決人已經死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而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該再審聲請與相關裁定都會因而失效。
原二審法院是否有枉法裁判嫌疑?
諸慶恩案三名被告於一審皆獲判無罪,一審判決書中還指出檢察官認為「被告三人於調查處及該署偵查中業均已坦承犯行」,但法院核閱卷宗後發現諸慶恩等三人自始均主張自己無犯罪之意圖,檢察官作為論罪的基礎根本與事實不符!
此外,根據新聞報導,高檢署表示原二審未詳加調查諸慶恩提出的利己證據,就共同被告和證人有利諸慶恩的陳述,法院也像視而不見一般,百利達銀行證明被告等沒有偽造文書犯意的函文,原二審也沒有詳加調查斟酌,這樣的情況下原二審法官是不是可能已經該當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所指的枉法裁判罪?
刑法一直以來都存在監督執法者的相關規範,例如前述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以及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等,但實際上受到這些規範制裁的人卻是少之又少,呼籲有關機關應檢討監督執法者的標準是否與人民的期待差距過大!
司法事務應善用科技與時俱進
根據新聞報導,法務部調查翁茂鍾相關案件過程中,有關南檢不起訴怡安公司(由翁茂鍾經營控制)內線交易一案,因卷宗逾保管期被銷毀,無法探查當時不起訴的原因。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再次發生,應將數位儲存技術妥善應用於卷證保存,例如在經過一定保存期限銷毀紙本卷宗後,繼續以電子卷證方式儲存資料,以免將來在必須重新檢驗案件時無從查證,以維護人民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