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子性侵疑案】南投縣政府裁罰網路平台,有沒有搞錯法條?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2020年間南投某高中爆出男學生性侵同學,還以自己的爸爸是警察,威脅被害人不得聲張,被害人不堪長期受辱終告訴家人,由家人帶至派出所報案。後來事件在網路上遭網友爆料後引發群情激憤,眾人肉搜加害人與其父,南投縣草屯分局在官方臉書粉絲團發文表示有關該案的「不實訊息」皆「依法處理」,引發包庇自己人的質疑;另外南投縣政府則多次行文要求巴哈姆特論壇、Dcard、PTT等平台刪除揭露未成年加害人相關個資的文章,雖然該些平台已刪除部分文章,但南投縣政府認為仍有相關文章未移除,於2021年3月開罰巴哈姆特和Dcard各6萬元並命限期改善。
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法條不是這樣用的
根據巴哈姆特公告的聲明稿,南投縣政府於2021年3月11日第四次來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第46條第3項、第94條第1項,裁罰巴哈姆特6萬元並限期7日內改善,我們先來看看函文中提到的法條原文:
兒少保障法第46條第1項至第3項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94條第1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兒少保障法第46條在條文中開宗明義就表明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兒少在網路上接觸到有害身心的內容」,並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必須負起隔離保護、必要時移除相關資訊的責任,與兒少的個資保障完全無關,如果南投縣政府認為巴哈姆特和Dcard上的文章洩漏未成年加害人的個資,但卻以兒少保障法第第46條第3項(與第94條第1項)處罰巴哈姆特和Dcard,不是有天大的誤會就是曲解法條啊!
在網路平台散佈未成年加害人個資的行為確實有違法之虞,但並不符合本次南投縣政府依據法條的裁罰要件,南投縣政府的裁罰處分實屬於法無據。
過度肉搜、侵害隱私權的霸凌行為不應被鼓勵,應該透過司法制度讓加害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而非以暴制暴,呼籲大家理性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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