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車牌被偷還可能害自己被關?審檢警一條龍疏失超可怕!
文/法操司想傳媒
監察院於2021年1月19日通過臺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彈劾案,蔡甄漪(現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於2015年擔任檢察官期間偵辦兩起搶奪案,竟於該等案件中未遵守指認規定誘導被害人,且未對被告許男所陳述事項、車身顏色不符等情詳加調查,另依偵查所得之證據實難認許男有犯罪嫌疑卻仍起訴許男,害許男無辜蒙冤入獄119天。後許男提起再審,經再審法院認定無罪並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
這起案件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如何避免冤案再次發生?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至5月間,許男的女友騎乘許男所有的機車發生車禍,機車當場因毀損報廢,然而在環保公司前往現場拖吊處理前,該機車車牌即遭另一名陳男盜走。之後陳男將許男的車牌裝在自己的機車上,於2015年7月1日晚間以自己的手機遺失需要借手機打電話為由,趁機搶奪一名路人的手機並騎車逃逸,警方根據現場監視器拍到的車牌循線找上許男……
誘導指認、無足夠證據照樣起訴
一開始被害人提到嫌犯有戴眼鏡,隨後警方就提供一張許男配戴眼鏡的照片進行「一對一、是非式」之指認,而未採取「選擇式」之真人列隊式指認,或提供多數照片供其指認。後來檢察官蔡甄漪訊問時也沒有先要求被害人描述事發經過,而是告訴被害人許男有多次類似案件前科,並又再一次提供許男的照片供指認,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記憶認為當時的嫌犯就是許男。
後來蔡甄漪以許男的供述、被害人的供述、許男機車資料、案發時的監視器畫面等起訴許男,另外還一併起訴指控許男涉犯另一件發生在2015 年8 月1 日晚間,同樣是被害人遭人騎機車搶奪手機的案件,但該案的被害人劉男雖然同樣在警詢時遭誘導指認許男,不過已經在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沒辦法確定當時的搶匪就是許男,也沒有案發時的路口監視器畫面等等,當時偵辦的檢察官蔡甄漪竟僅依劉男的供述和許男機車資料就起訴許男。
機車車身顏色差很多,且已因車禍廢棄,車牌也被註銷,仍被認為用來作案?
許男機車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以及驗車紀錄顯示機車的車身應為白色,但遭被害人指控的第一案案發時監視器畫面顯示,該案嫌犯作案當時騎的是黑色機車,明顯有出入,且許男的女友證稱許男的機車已經因為車禍報廢且車牌遭竊,監理站也依據環保局的公告註銷許男機車車牌,本應由檢方再舉證證明許男確為該名騎乘黑色機車作案的嫌犯,一審法院卻認為不能排除許男在車禍後有自行到現場卸下大牌另外作案的可能,再依據被害人被汙染的供述認定許男有罪。一審法院這樣的認定等於是要求許男要證明自己「沒有」到現場取下車牌,而不是要求檢察官善盡應盡的舉證責任,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根據新聞報導,提出彈劾案的監察委員表示「本案法官(一審法官)有不察,但法官審理有盡查證義務,故僅彈劾檢察官」,但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法官和檢察官同樣都有客觀性義務,一審的承審法官對檢警偵查中明顯違反指認規定所得的證據照單全收,也算是有盡查證義務嗎?
檢警草率辦案,加上無視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官,導致人民無辜入獄,名譽、人身自由等權益都蒙受無法回復的侵害,相關單位應記取教訓並確實改進,以維護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