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發人民幣當加班費,會有什麼問題?

  • 2021-01-1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農委會食糧署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南投縣鹿谷鄉農會遭到爆料,在民國106年間曾使用人民幣發給農會員工當加班費,南投縣政府表示若農會與員工雙方合意就沒有問題,經初步了解也認為過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真的是這樣嗎?其實有很多問題在裡面喔!

工資必須要使用法定貨幣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的規定,工資必須要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而目前我國所使用的法定通用貨幣就只有「新台幣」,所以不管是使用美金、日幣或是人民幣支付工資都是違法的行為!

勞動基準法
 22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那加班費算是工資的一種嗎?當然算!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而言之,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因為付出勞務而會獲得的報酬」就是工資,除非像是老闆為了幫助員工改善生活而另外發放的款項,由於沒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所以才不會算是工資。

從上述可知,鹿谷農會用人民幣給付加班費的作法就是完完全全的違法行為,竟然還可以扯說雙方合意就沒有關係,看來鹿谷農會嚴重缺乏法律常識,甚至還敢在媒體前面大言不慚。

有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

除了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之外,鹿谷鄉農會甚至還有可能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疑慮?我們根據新聞中鹿谷農會總幹事林義能所述,農會在中國大陸所開設的帳戶中有80萬元人民幣,因為難以匯回台灣,所以讓團員以合法額度攜帶入境。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的規定,旅客攜帶一定價值以上的有價證券入境就必須要向海關申報,而人民幣的額度則規定在2萬元以內為限,超過的額度就需要向海關申報。

洗錢防制法
 12  1項、第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38  1項、第2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洗錢防制法之所以有這項規定,當然是為了防制有人透過夾帶大量的外幣,影響國內的市場交易秩序,而旅客可以攜帶一定額度則是為了兼顧人民日後出國再次使用的便利性,而且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也不至於會讓金融秩序產生問題。

但是這次鹿谷農會等於是親自承認,他們讓成員分批攜帶高達80萬元的人民幣入境,這與旅客為自用而攜帶外幣的行為顯然是大不相同,明顯牴觸了洗錢防制法的立法意旨與所防制的行為。雖然只要農會是以合法的管道在對岸開戶、存款,就不會是洗錢防制法所提的「犯罪所得」,而且成員以旅客的身分攜帶限額內的人民幣入境確實也未牴觸現行洗錢防制法的要件,目前應仍難就這種走漏洞的行徑開罰,但我們仍要駁斥這種可能危害經濟秩序的做法、並希望相關機關儘快研擬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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