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普悠瑪翻車案】不告不理,法官大人並非萬能!

  • 2019-12-2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鏡周刊

文/法操司想傳媒

108年矚訴字第1號
普悠瑪翻車案第4次準備程序
第1次審理
時間:108年12月24日 14:30
地點:宜蘭地方法院第6法庭

審  判 長:郭淑珍法官
受命法官:楊心希法官
陪席法官:游欣怡法官
  檢 察  官:黃育仁檢察官
                      李頲翰檢察官

被告:
普悠瑪司機員 尤振仲
機務處副處長 柳燦煌
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

普悠瑪翻車案進入審理程序,本次開庭除了將被告尤振仲部份的準備程序進行完成外,還進行了一位證人的詰問,而本次仍然有10位告訴人出席。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次庭期有哪些重點吧!

ATP遠端監視系統到底是不是驗收項目?

本次審理傳訊的證人為機務處的莊經文副工程師,由被告柳燦煌和吳榮欽聲請傳喚。所以在開庭的過程中,提示了非常多卷證,皆圍繞於ATP遠端監視系統的驗收。究竟驗收程序書是誰制定的?ATP遠端監視系統究竟是不是驗收項目等。

但要請證人回想起這麼久以前的驗收過程,似乎有些困難。所以在作證的過程中,證人常常的回答:「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另外證人當時的身分為協辦角色,並非每個過程都有參與。不過根據證人的證詞,大概可以整理出以下幾個重點:1.驗收測試項目,是由締約廠商提出。2.台鐵會針對締約廠商提出的驗收項目進行討論。3.驗收項目中,除了主要項目外,次要項目也會進行驗收。

證人結文終於不再文謅謅!

本次證人在念結文時,結文內容終於不是以前制式的「今為XXX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而是將結文改成較貼近一般用語,例如不加油添醋等。

法官不能主動偵查

本案告訴人表示意見時,常常會有許多疑問,並希望法官可以明察秋毫,還給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公道。從這幾次旁聽,可以發現告訴人們想要的是從根源中找出原因。也有告訴人非常認真地去蒐集了非常多的資料,並希望法院能夠主動調查他們有疑義的地方。

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法官並不可以主動偵查,依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否則就會構成訴外裁判。所以雖然告訴人對於許多事情有疑慮,法院仍不可以主動偵查。除非該證據涉及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才能依職權調查。

這也是為什麼《法操》一直以來都以監督檢察官為主要關注項目,因為檢察官,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就如同《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時常引用國內重量級刑事法學者於課堂之語「法官的權力很大,像老虎,但法官是關在籠子裡的老虎,而檢察官就是決定要拿什麼放進籠子餵老虎的人!」

保護被害人的司法

不過因應司法國是會議決議,2019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增訂保護被害人的相關條文,讓被害人、告訴人正式在刑事訴訟上擁有一定的地位。根據2019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規定,特定犯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法院准許參與訴訟後「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閱卷、對證據表達意見、對量刑表達意見等。

所以本案開庭的一開始,審判長就有曉諭本案的告訴人及被害人,可以注意相關的法規,若該法經總統公布也施行,就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而審判長也諭知接下來的庭期,將會以一整天的方式,密集詰問證人,2020年2月18日及3月5日預計進行8位證人的詰問,就讓我們持續關注此案。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