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亂丟菸蒂被連開22張罰單,合理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一名男子日前在車內2小時抽了22根菸,並因為隨地亂丟菸蒂遭到民眾拍下檢舉,但他收到環保局寄來的罰單卻也高達22張之多。雖然隨地丟菸蒂不但會製造髒亂,也可能形成火源引發火災,確實該罰,但一次開出22張罰單其實有可能算是不當的裁罰處分喔。
持續性的違規能不斷處罰?
行政罰之目的是為了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但亦有「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防止國家對人民的同一行為做多次的處罰,而所謂的「一行為」分有自然與法律上的一行為。自然的一行為就是指單純日常所見的「一個動作」;法律上的一行為則是指就算有多次的動作,但因為緊密的關聯性、持續性或接續性,讓這些行為可以被評價為一個法律行為,這樣就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一行為」。
行政機關的裁罰到底會不會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就必須要視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是同個行為而定。司法院大法官也曾就「是否能對持續違規停車施予多次處罰」一問做出釋字第60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雖然執法人員運用連續舉發及多次的處罰,確實能形成嚇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的目的,但這仍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法律必須要有所明文才能這麼做。
第604號解釋中提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中就有明文寫到「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所以每相隔六分鐘、每逾兩小時就會被當成「不同行為」,因此在符合連續舉發標準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亂丟煙蒂有什麼規定?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隨地吐痰、檳榔、口香糖或是亂丟紙屑、煙蒂等行為將會被依同法第50條之規定處以1200到6000元之罰鍰,被連開22張罰單就等於至少要付出26400元的罰鍰。
廢棄物清理法
第27條第 1 款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不過行為人在同個地點、接續的時間內丟菸蒂,因為行動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應該被視為同一個法律上之行為才對。而且在此處條文中寫的是「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所以衛生局應該要給予行為人改善的時間後才能做連續處分,並必須「按日」處罰。不管怎麼看,在兩小時內連開22張罰單都違反了「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所以應該屬於不適法的處分。
抽菸有害自己與周遭人的健康、亂丟菸蒂更是可能形成公眾危害而有開罰的必要以達成嚇阻與防範的目的。但即便如此,國家對人民的裁罰性處分仍應該要符合法定要件,才不會造成行政上的恣意與濫用,過度侵害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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