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鞭炮車載客 火燒車意外要負什麼責任?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在今(2020)年12月5日台南市白河區的進香活動中,發生一起在滿鞭炮的小貨車,因鞭炮意外被點燃導致形成「火燒車」的意外,車上包含乘坐在後車斗的6名大人雖然全數逃生,卻仍有一名女童不及逃生慘遭燒死。女童的父親鄭男同時也是順利逃生的6個人之一,他會因此負上法律責任嗎?
後車斗可以載人嗎?
討論刑責之前,相信看到新聞時不少人也都冒出個長久以來的疑問「後車斗載人應該違法了吧?」,其實這倒不一定喔!因為根據道路安全規則,大貨車與小貨車其實可以申請變更為「代用客車」,加裝符合法規規定的安全裝置後就可以當作「客貨兩用車」來使用。
不過雖然說是「兩用車」,其實並不能在同時間載人又載貨,因為代用客車的定義是「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所以這次發生意外的小貨車就算有申請變更為代用客車,但是在既載鞭炮又載乘客的情況下絕對還是違法的,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對汽車駕駛處以罰鍰。
女童之父有不作為的問題嗎?
鄭男與女兒同坐在後車斗,但火燒車意外發生時父親卻只有自己逃亡,這樣會不會有不作為犯的問題產生呢?
在我國刑法中,以處罰「積極作為」為原則、例外處罰「不作為」,「不作為」也被分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純正不作為犯」,這兩者的區分標準是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其中「不純正不作為犯」,指的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之人,對結果的發生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詳細的說明可參考【法操小教室】保證人地位一文)
由於鄭男身為女童的父親,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而具有保證人地位,因此將女童留在火場的行為似乎會具該當遺棄罪不作為犯的可能。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仍應阻卻罪責
在這種車子忽然著火這種危急情況下,或許有人想到是否可以「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不過緊急避難的要件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將危難轉嫁給第三人承擔」,也就是為了避難而做出害他人法益受損的行為。但是當鄭男逃離火燒車的時候並沒有做出將危難轉嫁給別人的行為,所以應該與緊急避難的要件不相符。
不過,由於當時火燒車發生的速度太快,基於人面對急難難免會先求自保的心理,應該很難期待鄭男在面對突如其來強烈火勢的瞬間還能夠確實保護好女兒,因此應認為其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因此仍不構成犯罪。
這次意外發生的原因部分是因為民眾的便宜行事所導致,不過在法規層面,現行法令雖然就運送天然氣、瓦斯等危險物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但對於運送爆竹、煙火等物品卻沒有明確的安全規定,在宮廟文化興盛的台灣這是急需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