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操小教室】為何檢察官要自己提再議,還被高檢署命令起訴?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國防部軍備局斥資七億七千多萬元採購海龍快艇,但卻發現實際使用並不符合軍用需求,原因是當初驗收的原型艇明明不符需求承辦人員卻讓他驗收通過。本案經軍方與調查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但十年來桃園地檢署皆以「罪證不足」為由前後共做出五次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日前高檢署認為已偵查完備,命令桃園地檢署起訴。為何檢察官要依職權送再議?又為什麼高檢署可以命令地檢署起訴?讓《法操》來告訴您!
檢察長認偵查已完備、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當檢察官進入案件的偵查程序後,如果經過犯罪事實、證據的調查,最終認為確實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的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進入大家所熟知的訴訟程序;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或是有超過追訴時效等情況,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告訴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有不服,可以經過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如果檢察長認為再議無理由便會駁回該聲請,告訴人就只能以「交付審判」進行救濟(詳細介紹請看法操小教室—什麼是交付審判)。
如果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規定,偵查程序尚未完備時,就會發回原檢察署繼續進行偵查程序;如果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偵查已然完備、足以認定罪嫌時,則會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什麼情況下檢察官需要依職權送再議?
許多刑事訴訟的開啟都是由告訴人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所開啟的,所以才規定告訴人有聲請再議、交付審判等救濟途徑。但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罪這種沒有「告訴人」這種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怎麼辦呢?在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便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時,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再議。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第 3 項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由於這起案件涉及貪汙治罪條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且當初是自軍方及調查局移送而來,並沒有所謂的「告訴人」,最終就以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又由於高檢署檢察長認定本案的調查已經完備、足以認定被告知犯罪嫌疑,所以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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