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假釋後酒駕竟然免罰?急需被修改的假釋規定
2020.11.06案件更新:司法院公告釋字第796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未考量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牴觸比例原則且和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的目的不合,自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屏東縣一名鄭姓男子過去因殺人罪被判刑,在服刑17年後申請假釋獲准,但在假釋期間又因為酒駕自撞遭警方逮捕。法官認為因為其酒測值並不高、案件也只是自撞,對社會治安影響並不大而判決免刑,也讓鄭男不需因此被撤銷假釋、回去繼續蹲20多年的苦牢。這樣的判決理由合理嗎?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刑法的功能
在討論法院的判決之前我們先來講一下刑法的功能,總體而言刑法總共有懲罰、預防、教化三大功能。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是「殺人償命」這種最常聽到的說法,其實只是刑法最初階的概念,經由對於犯罪者施加痛苦,以衡平他所造成的傷害。另外大家因為知道犯法會被懲罰,所以不敢犯下罪刑,也就會形成「預防犯罪」的效果。而一直以來最被忽視的則是「教育」的作用,讓犯罪者在監獄時透過課程等方式,了解自己的過錯並改進。
法院的佛心判決怎麼來的?
假釋的功能就是認為受刑人在服刑的過程中已經「知錯能改」,所以將他「暫時釋放」以便提早融入並回歸社會。但是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若在假釋期間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假釋將會遭到撤銷。
屏東地院法官就是考量到鄭男在假釋後努力更生,若僅因為酒駕自撞就讓他假釋被撤銷,回去監獄服完20多年刑期可能有「罪刑不相當」的問題,所以最終判其免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從協助罪犯更生的角度來看,屏東地院的判決確實有其道理,但是如果今天是一個沒有前科紀律的普通人酒駕自撞,法院有可能會給予「免刑」的刑度嗎?這樣使得判決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更別提如果假釋被撤銷而需要服刑的期間其實是「殺人罪」的刑期而不是「酒駕」的刑期,以「罪刑不相當」來解釋好像也不是那麼的恰當。
明明刑法的教育、更生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而法院也出此良善的立意作出判決,但是判決的結果卻是充滿了爭議,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或許是撤銷假釋的規定有所修正的必要。
法務部已提出「刑法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
事實上法務部也已經提出「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目前正等待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所提出的草案將規定修改為「『得』撤銷其假釋」,讓法官審酌再犯行對社會的影響程度後決定是否要撤銷假釋。
而得否撤銷假釋的標準將會以6個月的刑期做為門檻,因為被判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都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如此一來若在假釋期間犯下輕罪將可以上述兩種方式受罰而不會一律要求撤消假釋,進而達到比較理想的刑罰衡平。
社會現在多認為很容易假釋,雖然刑法第78條確實有討論或進而修正的空間,但是相比之下或許大眾對於受刑人的獄中教化功能會更為重視,當大家更相信刑罰教化的功能有確實發揮功效時,相信對於盡量不撤銷假釋此種做法的接受度也會提升,這或許才能達成「刑期無刑」的實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