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誘拐未成年少女,該當何罪?
文/法操思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發生一起14歲女國中生為尋求打工北上新竹卻失聯的事件,少女失聯後家長焦急地上網尋求協助。在失聯3天後,透過熱心網友提供線索及警方的嚴密搜查,終於在新竹竹東的一間套房內尋獲,所幸並未有遭到施暴的跡象。
誘拐未成年人會犯什麼罪?
誘拐未成年人在我國刑法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依照誘拐的情狀不同又分為「和誘」與「略誘」兩種行為,另外本罪的未成年是「20歲以下」之人,而非刑法完全責任能力人的18歲標準。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同意後,使其脫離家庭之行為,例如經同意後叫未成年的女朋友搬家與自己同住。不過如果是主動脫離家庭,而不是經過他人引誘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和誘的問題。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像是以強暴脅迫或是施以詐術,迫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的行為。而且依刑法第241條之規定,對16歲以下之人和誘,仍然會算是略誘罪喔!
此案羅姓主嫌以應徵打工的方式欺騙少女,並限制其行為,就是屬於施以詐術使人脫離家庭的「略誘罪」。而且即便是和誘行為,也會因為少女不滿16歲而仍然以略誘論處。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此案的羅姓嫌犯今年7月時才因曾對兩名少女下藥性侵並拍攝猥褻影片,而遭台北地方法院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卻在交保的期間再出現類似犯行。若能證明此案有拍攝不雅照片等既遂或未遂的行為,則還有機會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第 1 項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鍵盤偵探立大功
這次的尋人行動中除了辛苦的警察外,還有一批隱藏的功臣,那就是我們熱心的「PTT鄉民」。網友們僅靠著電話號碼、帳號名稱等蛛絲馬跡進行「人肉搜索」,竟然就有辦法一路「連連看」、找到嫌犯的可能人選,更由於搜尋的速度非常快速,甚至讓嫌犯還來不及刪掉對自己不利的資料,也協助警方推進了不少辦案的進度。
網友搜尋資料的本事讓探員都深感佩服,但仍然要提醒各位讀者,畢竟刑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前,任何嫌犯都仍然屬於無罪之身。就算抱有懷疑也不可以任意下結論,不然造成他人的名譽毀損,下個吃上官司的說不定就是自己囉!
這次的案件同時也提醒各位,應該不時關心家人、朋友,如果自己碰到困難也應該要適時的找人協助,像這次能夠及時找到失聯少女的另一關鍵就是陪她一同搭車北上的朋友,機警記下的車號也成為了關鍵的線索。也希望透過此案讓各位年輕朋友了解到,這個社會上並沒有什麼輕鬆賺錢的管道,若是看到可疑的打工訊息請保持警戒、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