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鳩佔鵲巢還自費裝潢,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 2020-08-2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報導,桃園市一位婦人發現一戶公寓二樓長期無人居住,竟然自行破門而入、丟棄屋內家具,還自行花費28萬元裝潢,在入住長達一年之久才被屋主發現。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自費裝潢的部分能夠算是她自己的嗎?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當然會有刑事責任

婦人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所以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的適用並無疑問,順便提一下,因為我國侵入住宅罪位於刑法「個人法益章節」,所以應該只有在私人所居住的地方才會成立此罪。

另外「鳩佔鵲巢」的行為也已經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竊佔除了要「破壞原佔有支配關係」外,還必須要具備「持續性」及「排他性」才會構成竊佔罪的不法佔有要件。而該婦人既然已經持續佔據房子一年之久,當然是符合上述的要件。

因為竊佔房屋的行為包含侵入住居,所以會視為同一行為處罰,最終僅會論處第320條之竊佔罪。

中華民國刑法
 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320 條第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自費裝潢的部分需要還給她嗎?

至於民事的部分,因為該婦人長期的佔用他人房屋,所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屋主是可以向婦人求償的。不過婦人住在屋裡時也曾自費裝潢過,那麼這些裝潢的部分又該怎麼計算呢?

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如果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利致他人損害,應該要返還其利益。這麼說來難道反而要屋主返還這些裝潢金額嗎?聽起來就很不合理對吧!這種情況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強迫得利」。

強迫得利的運用方式在學理上眾說紛紜,例如:

  1. 因為受益人(屋主)可以請求受損人(婦人)除去添附之物(裝潢),所以實際上根本沒有利益獲得可言,當然就不用負返還義務囉!
  2. 受益人(屋主)雖然客觀上有增加財產,但是因為這違反他的意願,所以就受益人主觀而言其實並無財產增加,也因此不用負返還義務。就算認為有利益,也可以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負返還責任。
  3.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受損人(婦人)屬於惡意當事人所以並無不當得利之請求權。
  4. 不當得利出自於受損人(婦人)不法的給付行為,所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4項的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其實不論怎麼解釋其實都是屋主不用返還裝潢費用的意思啦!在實務上強迫得利的狀況一般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主張「所受的利益不存在」所以並不用返還或償還價額。

民法
 182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別人的家不管怎麼樣都還是別人的,就算一直都沒有人住還是不可以想要「物盡其用」。隨便寄居在別人的房中,這下這名婦人不但等於免費花錢幫別人裝潢,還要賠錢、吃官司,實在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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