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順手牽「傘」,是竊盜還是侵占?

  • 2020-08-1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報導,今(2020)年初台北市一位王姓男子到速食店用餐時,發現鄰座的椅子上掛著一把雨傘,就直接取走,待物主回位置發現雨傘消失無蹤,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被人順手牽羊。王姓男子稱,當時誤以為雨傘無人所有才會動手拿取,並當場與失主和解。但是檢察官認為王男所犯為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而提起公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改判侵占罪,判處王男罰金1000元。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竊盜VS侵占

我們先來認識一下竊盜跟侵占之間有什麼不同: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義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謂的竊取指的是「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物品」,而且是要使用「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取得才算,如果不清楚意思的話可以想像一下小偷在偷東西時應該都是偷偷摸摸的才對吧?如果大張旗鼓的搶走那就變成強盜,那就是另一種罪名囉。

另外竊盜的目標必須是在他人支配下的物品,所以竊盜也就是一種打破別人「對持有物的支配關係」的行為,所以就算在偷了東西事後再還回去,因為先前已經破壞過持有支配關係,所以仍然算是竊盜罪喔。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至於侵占罪部分我們先談一下「普通侵占罪」,侵占是一種「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也就是將別人交在自己手上的東西據為已有,像是借了東西不還、或是擅自賣掉幫別人保管的物品都算是侵占。由於物品當初是由所有人親自交到手上的,所以並不會像竊盜罪那樣有破壞持有支配關係的狀況存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是侵占的客體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這類沒有任何人持有或是脫離持有關係的物品,雖然沒有破壞別人的支配關係,但由於他們仍然屬於他人所有的物品,所以仍然算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雨傘脫離持有支配?

從上述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竊盜或是侵占的區別就在於「有無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如果將已經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的東西據為已有,就不能算是竊盜罪,而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在拿取雨傘時,由於雨傘放置的位置附近並沒有人在場,所以雨傘應該算是「一時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所及之物」,而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拿取,即屬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行為。

一個行為到底算是竊盜還是侵占,從定義上看似區分的很清楚,但是實際上卻會出現各種不同的情況而導致判斷界線非常模糊。像是持有支配力的強弱到底該怎麼認定?到最後包括法院都還是只能運用「社會通念」作為判斷,仍然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存在,所以如果「社會通念」認為拿雨傘佔位子並不會造成支配力被中斷,那就有可能被判為竊盜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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