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原子筆算是危險物品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報導,一位在綠島監獄服刑的謝姓男子,去年被借提到台北地檢署訊問時,由於法警認為原子筆屬於「危險物品」所以禁止他帶原子筆進候訊室。謝男認為法警的管制措施超過必要範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該管理措施確實違法,謝姓男子勝訴!但是判決的數日之後,在台南第二監獄竟然就發生受刑人以原子筆攻擊戒護人員的事件,引發民眾熱烈討論。謝男的案件法院又是怎麼認定的?在監獄的違禁品又是怎麼認定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台北地院為何認為管理過當?
法院提到管制措施等行政行為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而且在檢察署內部的注意事項中皆有提到,輪值候訊室及候保室的法警應該要注意人犯是否有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或藥物」等,所以重點應該在於攜帶原子筆是否跟攜帶危險物品會造成同等的危險,如果危險性不同卻使用相同的管理方式就會違反比例原則。
被告台北地檢署舉出,近年來在各地監所發生過多起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其他受刑人或管理人員的案件,最嚴重甚至有人因此死亡!所以認為原子筆「屬於尖銳而具有潛在危險性之危險物品」而禁止攜帶進入候訊室。
但是法院卻認為,根據台北地檢署所提出的案例,發生相關傷害事件的原因多半是獄友之間的口角爭執所導致,分別發生在監獄舍房或工廠等地方;攻擊公務員的案例也屬於情緒激動而在偵查庭或輔導區製作筆錄時犯下。從個案認定,由於本案無關候訊室的安全防護事宜(無產生危險情狀),又因為原告具有使用原子筆及文件的需求,所以認為禁止將原子筆帶入候訊室的作法不符合比例原則,屬於不適法的管制措施。
各監所規定不一
至於到底什麼算是危險物品?其實現行法規中並沒有一個通用的標準,而是由各個矯正機關自行決定。從現行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中就可以看出,這些「違禁物品」的種類和管制的方式該如何規定,完全都是交由監督機關自行訂定。
監獄行刑法
第 74 條第 1 項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 76 條第 1 項
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受刑人在監使用,或依受刑人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監獄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
監獄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監獄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
基本上像是刀子、剪刀這種明顯具有殺傷力的物品都會是違禁品,但是原子筆就屬於模糊地帶,造成各個監所出現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桃園監獄規定受刑人需要用到原子筆前管理員才會發給、彰化看守所卻准許攜帶。法務部矯正署未來也將會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明確訂定違禁品項目,讓執法的標準更加明確。
這次判決受刑人勝訴,其實不單單只是法院覺得「原子筆沒有危險性」,而是在非屬「獄友間相處」的情況,法院認為應該由個案來認定。至於地檢署純粹以原子筆是尖銳物品仍不夠成為適法管制的理由,是因為忽略了謝男並無「脫逃或具其他攻擊性之危險情狀」且「具有使用原子筆及文件的需求」,就一律禁止將原子筆帶進候訊室,所以才被認定為是違法的管制措施。
當每一個人犯都要以個案分別認定的時候,確實可能出現管理上的困難,目前看來就很需要一個明確的規定讓各監所遵照辦理。而且從台北地檢署所舉出的案例看來,也必須要承認原子筆就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物品,未來或許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較能兼顧安全性與受刑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