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可以用惡魔的名字來取名嗎?

  • 2020-08-03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在英國一對父母打算將兒子取名為「Lucifer(路西法)」但是卻被「這是惡魔的名字」為由被戶政機關拒絕,後來這對父母提起行政訴訟並取得勝訴,因為法院認為戶政機關的行為依法無據。那麼在台灣取名或改名有什麼限制嗎?一起來看看吧!

甚麼情況可以更改姓名?

大家都知道取名或改名必須要去戶政機關辦理,但是應該沒幾個人知道其實這些都規定在姓名條例當中,我國國民的本名原則上以一個為限且必須要使用辭海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字典上列有的中文字,不過台灣原住民或是其他少數民族的傳統姓名,可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也相同。

根據民法第1059之規定,姓會在出生登記的時候由父母決定從父或從母姓,且在成年之前可以由父母親決定變更子女為父姓或母姓一次,子女成年之後也可以自己變更一次。

由於姓算是一種家族關係的表徵,所以當發生認領或收養關係時,也都可以申領改姓,或當姓氏有所誤植時也都可以申請更改。另外,雖然現在幾乎沒有看到「冠夫姓」不過依現行法仍然是可以選擇申請冠上配偶的姓。

姓名條例
 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現行法中規定子女只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並沒有「雙姓」這個選項,所以目前並沒有辦法同時使用父母的姓。不過大家所聽過的「范姜」、「張簡」等姓因為已經存在許久,在內政部的資料則與「歐陽」等姓一同列入複姓統計。

姓名條例
 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改名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基於「會跟別人搞混」為理由而可以申請改名,而一般大家為了改運而改名等都算是第6款的「特殊原因」所以只能改三次名喔!至於何謂字義粗俗?可以參考法操的另一篇文章(【民法小教室】名字是想改就能改的嗎?)。

什麼狀況不能改名?

我國仍然存在些許不能改名的狀況,但是這些都是為了追緝犯罪者或預防犯罪者脫逃而有之規定,並沒有就文字的使用有所限制。

姓名條例
 1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而在外國倒是有不少國家對取名有所限制,例如德國的戶政機關為了「寶寶的福祉」而有權力可以拒絕一些「奇怪的名字」;在沙烏地阿拉伯則禁止數十種來自外國的名字,原因是會「褻瀆伊斯蘭教」;至於丹麥甚至直接提供取名的清單,讓父母直接從中挑選子女的名字。

相對來講,我國對於取名或改名除了次數上的限制外,其實並沒有什麼嚴格的規制,而且就名字的字數也沒有侷限,所以像有名的「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才可以將名字改得這麼長。也就是說,就算父母想要將子女的姓名取為「路西法」、「撒旦」等名字,在法律上都是沒有問題的。不過還是要希望各位父母在取名前好好思考一下,所取的名字會不會讓子女將來在學校、同儕之間被嘲笑或是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畢竟別人名字可不能當作遊戲暱稱在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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