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衛生局職員墜樓,隱含什麼法律問題?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生林姓職員墜樓事件,一查卻發現林女生前曾經發文控訴遭到強暴,疑似與其前公司廖姓執行長有關,廖男則發生出聲明強調兩人為你情我願的婚外情交往關係,全案是否涉及犯罪仍在調查中。
由於雙方曾經是上司與下屬的關係,許多人懷疑其中可能有利用權勢性交的情形,什麼是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有什麼不同呢?
妨害性自主的程度有別
我國刑法第16章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規範不同程度與情狀,或不同結果的妨害性自主行為,例如第221條為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221+特殊情狀),第224條為強制猥褻罪,224-1條為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為趁機性交或猥褻罪,第226條為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第226-1條針對故意殺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情形,第227條及第227-1條則針對未成年人有特別規定,第228條為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為詐術性交罪。
其中第228條利用權勢的特別規定,是指「行為人利用權勢,使被害人處在其權勢之下,有不得不服從的狀況,而對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各罪論 (上)》,林山田著,修訂五版第252頁參照),也就是「被害人因為加害人的權勢,而不得不服從加害人的侵害行為」,不過如果依照林女臉書所述情節,事發當時兩人雖然是上司和下屬關係,但當下林女並沒有服從廖男,因此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而非利用權勢性交罪;如果是按照廖男自承的沒有強迫林女,才有可能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以同理心看待被害人,勿反射性檢討
有人質疑為什麼林女事發後沒有報警求助,反而還和廖男交往?
過去義大利的法律中曾經有「修復式婚姻」的規定,什麼是修復式婚姻?就是女性遭到強暴後,如果和加害者結婚,則加害者可以免於強暴罪的制裁;黎巴嫩刑法也曾經規定若強姦犯與受害者結婚,可免於起訴;土耳其也曾經因為類似的法案,引發社會抗爭。
如果性侵害的被害者和加害者結婚,在「傳統觀念」、「表面」上好像正當化了兩人發生性關係這件事,但實際上仍然改變不了「性侵害」這個事實,自願選擇和加害人交往甚至結婚的被害人,也許是藉由維持表面的關係,試圖把遭受性侵害的記憶轉化一件不那麼痛苦的事。
除此之外,台灣社會輿論對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排山倒海的批評,也可能是被害人害怕求援的原因之一。每當有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新聞事件發生,就會有人說「女生應該要懂得保護自己,為什麼讓這種事情發生」、「家長為什麼沒有好好教育女兒」等等,彷彿被害人方才是做錯事情的一方。一個人如果錢被偷了去報警,大部分的人會覺得偷錢的人可惡,但一個被性侵的女性去報警,大部分的人卻會反過來說該名女性自己也有問題,完全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為了讓自己的遭遇公諸於世,一條生命消逝了,如果真的是小三要破壞別人家庭,何必自殺。性侵害案件中真正應該被譴責的是加害人,希望社會勿再檢討被害人,避免同樣的憾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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