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港版國安法】真的可以說引渡就引渡嗎?

  • 2020-07-1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中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全票通過港版國安法,習近平簽署後新法正式從7月1日開始實施,草案原本只有短短7條,表決後竟然爆增成6章66條,許多法條內容也令人嘆為觀止,例如中國說就算不是香港人,只要中國覺得你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勢力危害國安等等等,全都要管!港版國安法還有哪些規定呢?來看看全文重點整理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12條~第15條(祕密警察?)
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工作內容不公開,不受香港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做出的決定也不受司法機關復核。

第36條~第38條(全球管轄權?)
任何人在香港犯本法、香港人在香港外犯本法、不是香港人在香港外犯本法通通適用本法處罰。

第41條(不想公開就不公開?)
審判應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不宜公開的話,禁止媒體和公眾旁聽。

第48條~第60條(監控中的監控?)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且在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第62條~第65條(本法最大,而且我說了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港版國安法施行後許多人開始擔心,在港版國安法無遠弗屆的管轄權下,以後入境到和中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時,會不會因為有「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行為」而被引渡到中國受審

根據中國外交部的公開資料,截至2019年7月為止,中國已和57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39項已生效)。

不過不論是最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引渡条约》,或是更早之前簽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都約定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依據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規定,都屬於犯罪行為)才是可引渡的犯罪,因此除非特定國家認定港版國安法規範的行為也是犯罪行為,才會符合可引渡的要件,此外,如果是政治犯罪則可以拒絕引渡。

台灣的引渡相關規定

我國的引渡法中規定,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引渡法規定。舉例來說,依我國與邦交國馬紹爾簽訂之《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其中約定「依照請求國及被請求國之法律均屬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是得予引渡之罪行,引渡法第2條同樣規定依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始得准許引渡,且對政治性犯罪也有例外不引渡的規定或約定。

繼港版國安法之後,香港政府在7月6日公布同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其中授權警察可以在「特殊情形」下無令狀進入有關地方搜索、要求平台商等等移除「危害國安」的訊息等等,大大擴張了警察干預人民自由的權力。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日前表示和港版國安法相比,蔡政府的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也不遑多讓,馬前總統身為法律專業人士理應了解,光是港版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個規定,就已經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更遑論港版國安法制定過程不透明、事後不受監督,實際上就是侵害人權、箝制人民思想的惡法,馬前總統竟然以之和我國經過民主制度制定的法律相比,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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