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法》新制上路,人民可以直接請求法官評鑑

文/法操司想傳媒
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提到,我國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無法有效打擊犯罪,是人民普遍的感受。因此政府會積極推動司法改革提司法的信任度。《法官法》於10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這是自民國101年施行後的首度修法,部分條文將於109年7月17日開始上路,成為新政府開始運轉後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過去的法官評鑑制度
從7月開始施行的規定與國民人息息相關,就是當事人如果認為檢察官或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態度不佳或是執行職務時立場偏頗、有所瑕疵甚至已侵害到人民權益,都可以依法提出法官評鑑。
這與過去最大的差異在於,以前人民如果想要提出法官評鑑只能透過符合法規的「財團法人」或是「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代為請求,例如: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
-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原先的規定應該是想要透過這些「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的法人,達到初步過濾的效果,以減少浮濫請求評鑑的狀況。但是這也反而會導致人民的不便利,除了要多透過一道程序之外,甚至認為會有「官官相護」的情況出現(在民眾眼裡都是一樣的法律人),不願意交由團體代勞,反而因此降低了人民的意願也無形中增加了法跟人之間的距離。
人民也可以請求法官評鑑
修正後的《法官法》第35條規定,刪除了團體請求評鑑的權利,相對的加入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亦擁有得為請求進行個案評鑑的權力。
法官法
第 35 條 第 1 項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而請求法官評鑑的期間,則是在案件裁判確定、辦理終結後起算3年內,但是裁判確定之案件,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六年者不得請求。另外,如果案件在院檢繫屬(收案)滿6年仍未裁判確定,也可以在「滿6年之時」開始起算的3年內提出法官評鑑。而且就算是超出法官評鑑的期間,所屬機關仍然可以行使內部懲處機制或是進行懲戒程序,不受評鑑期間屆滿干預。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的情事時,若有懲戒之必要則直接移送職務法庭;若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則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機關處分之種類。
法官評鑑的時點雖然幾乎都是在案件終結或判決確定之後才能提出,人民的權利並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受到保護,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是讓人民可以直接提出評鑑,也是讓民眾可以直接檢舉不適任的司法官、自助人助,早點發現並汰換掉不適任的司法官,幫助重建高品質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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