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罰鍰沒繳清,差點讓自己流離失所

  • 2020-06-19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報導,基隆市民陳男因為欠繳交通罰鍰新台幣(下同)18000元,結果竟然導致房子遭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法拍!好在他有貴人相助,在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等人的幫助之下,最終行政執署撤銷拍賣,陳男也終於繳清罰鍰。這其中到底出現什麼問題,導致差點「因小失大」呢?快跟著《法操》來看看吧!

到底有沒有通知到當事人?

陳男一家是當房屋已經被拍賣的時候才得知訊息,認為自己被「突襲」了。但其實在法律上行政執行署確實已經合法通知,因為當時通知書寄到家裡的時候是由陳男的母親收信,但是陳男卻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

問題的發生凸顯出民眾與公務機關間對於「通知」這件事有著認知的落差,在法律上公文書會透過郵政機關寄送給罰鍰給付的義務人,如果在送達時當事人剛好不在,也可以由「具有識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代收,就算是合法的送達了。不過這樣可能導致收信的人後來沒有轉交通知給義務人,導致義務人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狀況,但公務機關卻認定已經合法通知而產生資訊的落差。

另外還有很多送達的方式,其中郵務機關在找不到人的時候也常使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將公文放在當地的警察機關,另外會在門口及信箱或其他明顯的地方貼上兩份通知單,告知文書的送達,並在10日之後發生效力。但這也很可能會因為通知單的脫落或是被人撕去而讓義務人實際上並未接獲通知。

行政執行署也表示,未來會透過電話或到場訪問等方式再次確認義務人是否有確實收到通知,希望可以減少合法送達卻沒通知到義務人的問題。

一定要直接查封房子嗎?

行政上的強制執行在《行政執行法》中有所規定,並準用民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目的在於強迫民眾繳交積欠的罰鍰,畢竟政府機關也沒有那麼多時間整天跟著義務人催繳罰鍰,所以在必要的時候只好直接查封義務人的財產,以便取得應繳納的罰鍰費用,不然行政作業根本無法順利進行。

但是為了一萬多元的行政罰鍰,為什麼需要直接拍賣掉幾百萬元的房子呢?這明顯就不符合比例原則吧?雖然不排除執行官或書記官便宜行事的可能,但是行政執行署也有一定的難處在,因為很多動產貶值的速度非常快,導致出現一個電冰箱只能拍賣幾百塊的情形,最糟的情況可能在拍賣掉大量的動產後卻仍然無法填補欠繳的罰鍰。

民事的執行也常發生問題

負責強制執行的執行官、書記官職權確實影響層面很大,因為可以決定查封的項目,如果一但便宜行事將可能影響到整戶人家的生活或是一間公司的營運金流。在民事事件中,也曾出現過為了「保險起見」而讓被查封的不動產、帳戶之價值根本遠超過請求的數額,導致強制執行雖然是為了追討債務但是卻反而造成了對債務人更大的侵害。

行政執行會產生這樣的問題,雖然起因是欠繳罰鍰所引起的,但行政的程序上也還是有檢討的空間。至於在現行法規尚未修改前,我們要避免這些麻煩上身最好的辦法,則是要好好確認家中收到的信件,不要因為覺得麻煩或是不當一回事就放著不管,畢竟這些來自政府的通知往往都會與自身的權益息息相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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