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提告通姦,民刑事各審結果皆大不相同?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司法院大法官將於今(109)年5月29日就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通姦罪是否違憲的問題宣示解釋,我們趁著解釋的結果出來前再跟大家分享一個相關的案例。數年前,李男發現妻子與「小王」通姦,經過調查發現他們過去曾參加過「換妻」活動,而這竟然導致不論民事或是刑事判決都在一二審結果間出現不小的差距,法院究竟是怎麼判斷的?快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的認定:有無縱容或宥恕
我國刑法在第245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若通姦人的行為經配偶的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配偶即不得告訴。而本案的重點就在於妻子的行為有沒有得到丈夫的「縱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一審法院認為李妻雖然提出證據,表示過去李男曾要求她參加「換妻」活動,因此可以證明李男對於其妻的通姦行為有「事前的縱容」。但一審法院認為證據與此案的通姦行為相差5年、對象也不相同,所以認為李男的告訴權並未消失,判李妻與相姦人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法院引用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故原舉兩問,均不得再行告訴」簡單說就是認為一旦縱容配偶與他人通姦,原告的告訴權就已經消失而且不會復原,最後二審法院認定因為李男失去通姦罪的告訴權,所以撤銷原判決、改作成不受理判決定讞。
民事的認定:配偶權有無喪失?
民事部分,李男認為其妻的通姦行為侵害其基於夫妻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但是法院一審認為,由於李姓夫妻在結婚時多次參與換妻活動「顯見雙方愛情喪失、婚姻名存實亡」,何況李男既然同意配偶與他人為性行為,可以認為夫妻之忠貞義務並非李男夫妻生活間之生活本質,所以法院不認同李男的主張,將其駁回。
但是二審法院則有不同的見解,法院經由證人的證詞判斷,認為參加換妻活動反而是李姓夫妻間增進夫妻感情與維持家庭穩定的方法,所以換妻活動中「概括縱容通姦行為」並不包含李之妻與活動以外之人通姦,李男並未因此而失去配偶權,所以被告的通姦、相姦行為已屬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而關於上述刑事判決引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法院認為這僅是針對刑法通姦、相姦罪規定之解釋,但是配偶的身分法益範圍並非僅限於性關係的獨佔,所以就算因縱容造成喪失刑事告訴權,也不會影響到民事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後判決李妻與小王賠償60萬元。
可以看出來法院對於「配偶權存續」的判斷標準仍有不小的差異,這受到法官個人價值觀的影響,例如本文分享的案件在碰上思想開放與保守的法官就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也正是司法受到人民質疑的最大問題所在。另外,我們可以發現就算是在刑事判決中,判斷的重點也僅在於「對於配偶是否有縱容或宥恕」部分,這基本上屬於私人領域的方面,也造成目前通姦罪是否要從刑法除罪化的爭議。這幾天大法官會議將就此議題進行解釋,通姦罪究竟會不會從刑法中除罪呢?繼續跟著《法操》一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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