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影片】檢察官奧步六大招!快看清楚,不然一不小心你就GG了
惡劣檢察官可怕之處在於假正義之名、行邪惡計畫,以各種手法濫權起訴使人被冠罪名、抓入牢,法操為你揭開黑幕破解檢察官惡意手法!
如果你認為你沒做壞事沒在怕,那就更要看!不然一不小心受害的就是你!
第一式:張冠李戴!以不適當法規起訴
太陽花入侵行政院案中,檢察官引用侵入住宅罪起訴,但行政院並非個人住宅,何來起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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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式:以偏概全!蒐證不認真就定罪
太陽花案中,王心愷醫師案爭議點在於檢察官利用起訴書中當事人的自白,作為唯一起訴要件,欠缺其他直接或間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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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仁雙屍案中,檢察官並沒有用任何科學證據證明謝志宏參與犯罪,卻僅以兇手指認的測謊結果作為唯一起訴證據。
►了解更多:檢察官以測謊結果為起訴唯一證據,違反司法實務原則
第三式:隻手遮天!掩蓋證據侵害人權
頂新油案中,檢察官提出一份油品檢驗報告作為證據,該報告中不僅有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亦有對被告有利之事項,可是檢察官卻視而不見,選擇性的送交被告不利之事項給法院,難謂無失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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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式:以假亂真!以錯誤筆錄為證據
頂新油案中,檢察官作為起訴證據之筆錄被揭發,與被告偵訊時的錄音檔事實內容不同,檢察官交出不實筆錄為證意圖使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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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式:先入為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太極門案中,檢察官侯寬仁在本案中任意創設法律見解,主張所謂「古禮中敬師禮是一種詐欺的行為」,等於先將犯罪嫌疑人扣上一頂道德瑕疵的帽子後將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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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式:甕中捉鱉!以證人身份傳喚心中被告
頂新油案中,檢察官早已鎖定犯罪嫌疑,卻先以證人身份傳喚楊振益而後轉為被告,證人不像被告得享緘默權、辯護人在場權,用證人身分偵查蒐證容易得多,但檢察官此舉侵犯被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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