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可以執行律師職務?法官被彈劾!
文/法操司想傳媒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在民國(下同)103年間擔任配偶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該案訴訟標的只有40萬元,案情也不複雜,卻進行了10次言詞辯論程序、耗時2年,何宇宸針對同一事件同時另提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施壓對造;另外又在104年辦理選舉訴訟案件期間,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遭監察院以全票通過彈劾,移送職務法庭。
法官不能執行律師職務的原因是什麼呢?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依據憲法第80條,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事務,不因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受公眾評論而受影響,如果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例如在法庭上為其中一方辯護或是主張權利等等,由於律師的職務在法庭上明顯帶有立場(維護特定一方的利益),這樣可能會讓民眾質疑該法官在執行法官職務時是否可以維持客觀中立,也會有是否利用法官身分得到有利判決的質疑,嚴重損害司法的公信力。
何宇宸法官擔任自己配偶的訴訟代理人,該案又繫屬在自己任職的桃園地方法院,除了有前面提到執行律師職務的問題外,客觀上也可能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嫌疑,針對這樣的情形,除了法官不得違法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同一法院「法官配偶」的訴訟案件,是否可能因此被偏袒、獲得有利判決?應該視實際狀況認定。如果承審法官因此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話,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聲請迴避。
以刑逼民
另外監察院認為何宇宸法官在擔任配偶的訴訟代理人的同時,又針對同一事件另外提起刑事自訴,以法官的法律專業應明知相關構成要件顯然無法成立有罪判決,「客觀上足使一般之人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破壞法官職位尊嚴,嚴重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附帶一提,這裡提到了司法實務上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即實務上有非常多送到檢方的案件最後都被檢方認定為民事糾紛,也就是檢方所謂的「假性財產犯罪」、監委提到的「以刑逼民」,但是我們不應該指責這些提告是錯誤的!國家設置檢察官就是要篩選,避免過多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任何一件糾紛,在未經過偵查前,如何能直接認定無涉刑事案件?例如:欠錢不還的情形,如果是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卻到處借錢,這樣難道一定不會構成詐欺嗎?此外,涉及財產犯罪的提告絕大多數被認定是民事糾紛的一種可能性,就是檢察官只要收到此類案件,就從寬認定僅涉民事糾紛,一句話就把案件終結,而不願去深究其中是否有涉及詐欺、背信或侵占的可能性,畢竟偵辦財產犯罪是要有一定功力和經驗的檢察官才有本事的。難怪有人諷刺現在的檢察官普遍只會辦吸毒和酒駕,因為只要看檢驗報告就可以結案。以目前刑法沒有修正刪除財產犯罪的前提下,檢方應確實依法執行職務,如果恣意不當擴大認定假性財產犯罪範圍,已是逃避且違背檢察官職權,且是對人民權益的侵害。
脅迫、利誘取供
監察院調查發現何宇宸法官在擔任桃園地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的受命法官時,在準備程序中直接對被告說「這些全部都是你們演出來的,懂意思嗎?」、「你還願意,你還不願意供出實情,供出實情,你好好想一想,你要繼續再調查下去,還是講出來?」、「我跟你講你不用對不起我,我可以跟你講你老人家我真的是想要放你而已啦,劉○○跟劉○○也是有很多問題,可是我覺得,你們是兄弟而已啦,重點不在你們啦,所以他們雖然有很多東西我也覺得應該繼續押,可是我也覺得啦,兄弟本來有時候也是難為,所以還是放人了啦,你看我那裁定,他們講的還是有很多出入,可我沒有去調查我也是讓他們放走了啊,所以我給你機會你應該是把握機會吧,你怎麼會,你怎麼會,證據這麼多了,你講的又是跟常理不合,檢察官一定會再調查下去的嘛,所以你願意講了喔?」(彈劾案文第8、9頁),然後被告即修正供述。
監委認為何宇宸法官預斷並顯露被告犯罪之心證、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並有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等規定之違失,何宇宸法官則自認「有利不利都告知,踩到公開心證界線。我為他們2人利益著想,被批評押人取供,監督之下的批評我坦然接受」。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握有決定人民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的權力,因此相應地,法律對法官也有更高標準的規範,要求法官時時注意自己的行為,謹言慎行,才能夠維持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希望職務法庭對何宇宸法官這樣違背職權、逾越分際的行為做出合理的懲戒,才能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