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察官的陰陽界—談相驗與解剖

  • 2015-06-09
  • 法操司想傳媒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近日社會上發生許多他殺案件,檢察官在其中扮演了重要卻少為人了解的「相驗」工作,其權責從判別死因、決定是否解剖,到判斷是否有人涉及犯罪,都在相驗檢察官的權責之中。但相驗工作,卻僅受內部監督,相驗報告書亦不會交付到死者親友手中。這人命關天的工作,若檢察官不慎行,則可能成為司法黑洞。

非自然死亡 檢察官需率法醫師現場相驗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只要不是在醫療機構病死或自然死的死者,都必須經過檢察官完成相驗,才能辦理後事。

地檢署每天都有外勤值班檢察官負責處理當天轄區內的相驗工作。當轄區出現不是在醫療機構病死或自然死的死者時,消息會先通報附近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報其管轄分局,該分局偵查隊通報其管轄地檢署的法警室,再由該地檢署法警室彙整陳報給當天輪值外勤的檢察官。

輪值外勤的檢察官收到相驗陳報資料後,就要判斷相驗工作該如何進行。例如,是只要單純去死者遺體所在的殯儀館或醫院太平間相驗即可,或是要去死者陳屍現場先行勘驗?或是否有進一步解剖的必要?確定如何進行後,就由外勤檢察官排定時程並決定要從哪一件開始相驗。

相驗地點就是死者遺體當時的所在地,可能是醫院太平間、殯儀館或是死者生前住處。雖然法律規定相驗工作由外勤檢察官進行,但相驗時絕對不會只有檢察官一人,不僅須有直屬書記官協助製作訊問筆錄,也需法醫師或檢驗員協助醫學專業。此外,轄區的派出所員警和分局偵查隊員也會在現場陪同。

相驗為判別死因的第一步

相驗的程序,是由法醫師或檢驗員直接檢視死者遺體身上每一處,向檢察官說明其判斷的死因為何,並拍照記錄。待聽取法醫師或檢驗員的意見後,檢察官就會向死者親友說明相驗的初步意見,並詢問有無要陳述說明之處?必要時會製作訊問筆錄。

綜合各種資訊後,如死者的死因明確,例如是自殺或意外,檢察官就會指示法醫師或檢驗員當場開具載明明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交付給死者親友,以辦理死者後事。

若死因無法確認則需深入解剖

如果相驗時無法判別死因,或是死因有進一步深入確認之必要,檢察官就會決定擇日對遺體進行解剖。

解剖是很慎重的程序,通常是由法務部自身或約聘的法醫師負責操刀。解剖時,負責相驗該死者的檢察官,一定要帶著地檢署的法醫師或檢驗員和書記官等到場,轄區派出所員警和分局偵查隊員也都會到場。待檢察官驗明死者後,就會指示操刀的法醫師進行解剖,到場的員警則負責將解剖過程全程錄影。

解剖的時間通常都會超過半小時,法醫師在解剖過程中,會將死者遺體的頭骨、胸腔和腹腔全部切開,接著就是將所有器官取出秤重並製作切片,再抽取死者血液、尿液和眼球液等體液,最後將死者所有的器官再一一放回體內,並進行縫合。

相驗結果影響是否啟動偵查

解剖當天,死者親友幾乎都會到場,但多半不願意進入解剖室,畢竟看到自己親友遺體被切開實在是很難接受的事,所以檢察官也會體諒此點,會待解剖完畢後再向死者親友說明。

解剖後,負責操刀的法醫師會綜合各項解剖所得資料,撰寫正式的相驗解剖報告,明確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然後根據此報告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後檢察官會請死者親友到地檢署,向死者親友說明解剖報告的內容,並交付相驗屍體證明書。

若死者親友對證明書上所載的死因表示質疑,檢察官會請其詳加說明並製作成筆錄,再綜合一開始相驗、解剖,以及相關人的訊問筆錄內容,製作「相驗報告書」,目的是要向地檢署長官陳報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可能是因他人之犯罪而造成。如認為不涉他人犯罪,就可直接簽結本案;但若認為可能涉及犯罪,就會簽分偵查案件,開始偵查程序。

人命關天,相驗檢察官除內部監督、仍應受外部監督

生死乃人生大事,一個人若非於病逝醫療機構或自然死亡,都必須經過檢察官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那人世間的事才算完結。同樣地,如果死者的死因未經詳細查明,那死者也無法安息。

負責相驗的檢察官權力很大,從決定是否解剖,到判斷是否有人涉及犯罪,幾乎都是相驗檢察官說了算。雖然其所屬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會審查相驗報告書,但幾乎都會尊重相驗檢察官的判斷。在相驗案件的處理上,幾乎都是靠地檢署的內部監督來避免相驗案件處理不當。

但人命關天,雖然可以合理相信相驗檢察官會認真處理相驗案件,但仍應適當地加入外部監督機制,才能盡量避免死者蒙冤的情形。例如,相驗檢察官的相驗報告書應視為正式結案書類,規定必須送交死者親友,並允許死者親友聲請調閱相驗卷宗,以查看檢察官究竟如何作出判斷。如死者親友對相驗報告書的認定有意見,可以請求送高檢署再次審議(類似「再議」程序)。

現行的相驗制度是否可信,很大的因素決定於當天相驗檢察官的素質和良心,也就是「人治」的色彩很高,確實有必要建立更周密的相驗程序,尤其是強化外部監督的機制,這樣才能走向「法治」,不使相驗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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