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不關已,小心下個就是你】【法操講座】司不關己?小心下個就是你!PART.3 檢察官的司法奧步
檢察官若失職,將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媽媽嘴命案剛發生時,新聞媒體不但把事情的經過描述得鉅細靡遺,甚至知道檢察官掌握了什麼證據,讓人懷疑檢察官是否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檢察官在聲押呂炳宏兩次失敗後,更對著鏡頭說「我對不起死者家屬」,但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對被告有利不利的情形,都要一併注意。檢察官說出這樣的話,正表示根本就已認定呂炳宏等三人是有罪的。讓呂炳宏即使獲得清白,人生也已經受到極大影響。
除此之外,檢察官平常還有一些「奧步」也可能傷害人民權益。
比如說草率蒐證就起訴。以頂新案為例,平常即使辦個車禍糾紛,說不定都需要兩個月時間,本案檢察官從收案到結案卻只花了13天,卻直到審理期間,都還要一直進行蒐證,不禁讓人對於檢察官是否有蒐證完全才起訴,打上一個問號。
又或者,檢察官可能拿錯誤筆錄當證據。檢察官一般都以紙本筆錄作為參考,除非有特殊狀況,才可能回頭看偵訊的光碟。因此當法警拿筆錄給你簽名時,千萬要看仔細,一字之差,也可能影響到檢察官的判斷。
此外,檢察官還可能以證人身份傳喚心中的被告,把想問的問題問完後,再將你轉成被告,這也是非常不對的行為,因為被告享有緘默權,但證人卻必須具結,表示自己說的一定要是實話,否則就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但,等到檢察官話都問完、將證人轉成被告了,這時才享有緘默權,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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