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言詞辯論】【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言詞辯論】婚姻關係該用刑法來管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妨害家庭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3月31日大法官就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共有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民間代表及多位法官、鑑定人與會,究竟眾多專家學者有什麼意見?就讓法操來告訴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為維持婚姻制度
法務部認為通姦罪不應除罪化,因為通姦罪的目的是為穩定臺灣社會對於婚姻制度的信賴,並嚇阻潛在的犯罪可能,且根據法務部所做的民意調查結果,反對通姦罪除罪化的人約佔8成,可見民意所向如此。且一年內檢察機關受理的通姦罪案件多達2000件,雖約有一半最後為不起訴之決定,但由此可知臺灣人民依舊依賴該條文,不可隨意廢止。
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女士亦贊同此意見,並認為既然是民意所趨,那本罪之存廢應交由公投決定更為恰當。
通姦罪其實無法達成立法目的?
聲請人方則主張,雖然刑法第239條是為保護婚姻之神聖與美滿,但此應該是屬於倫理道德層次的概念,不應以刑法定之。通姦行為時常並非破壞婚姻關係的原因,多半是婚姻關係已出現問題後才連帶產生的行為。若因刑法之規定讓已產生裂痕的婚姻關係勉強存續,僅能形成「假面夫妻」並無法維護婚姻的幸福。且根據統計,自民國101年起,通姦罪之刑罰僅有一起不得易科罰金,代表目前實務上的做法多半可以「罰錢了事」,所以實際上通姦罪訴訟應可以民事侵權行為取代之,民事上並可以裁量通姦人的資力而調整判賠之金額,讓受害者得到應有賠償。
而在訴訟過程中,證據的調查往往會讓國家公權力對於通姦者、相姦者的隱私權造成極大的侵害,應以中度、甚至嚴格的審查基準,並因此認為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鑑定人薛智仁副教授補充,妨害家庭案件中便會產生隱私權侵害與證據追溯兩者間的矛盾,所以婚姻關係的維持不應由刑法的強制力去限制,而應該透過教育等方式將道德觀念深植人民的內心。
司法院刑事廳亦採類似觀點,並說明通姦罪的立法時空背景是在於傳統社會價值觀下,男方掌握家庭的經濟來源,且社會上仍要求女性遵守三從四德,導致在女方在經濟壓力、社會觀感之下不得不原諒為通姦行為之配偶。因而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的規定。認為該條應有修正或是廢除的必要。
鑑定人李念祖教授也補充說明,婚姻制度相關法律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禮教所制定,但如大法官在解釋文第748號中所提,如今在民法的概念中已經認定婚姻是屬於性別平等的自主契約。唯獨刑法的概念仍停留在過去,已是不合時宜。
外國對於通姦罪又是怎麼看的?
與會之專家學者亦以外國法為例說明通姦罪除罪實為國際趨勢,如:
‧日本早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刪除通姦罪。
‧韓國於2015年時宣告通姦罪違憲,且根據統計,2015年起韓國的離婚率並未產生大量變化,可見通姦罪之存廢對婚姻存續無實質關聯。
‧印度於2018年宣告通姦罪違憲。
‧歐洲國家多半將通姦罪除罪化。
可以看出各國目前就隱私權與處罰通姦行為間之衡平,更加重視人權的維護,而婚姻秩序之維護則交由文化教育、民事賠償等方式替代。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告解釋日期,究竟大法官會做出什麼解釋?法操團隊將持續帶您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