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言詞辯論】【王光祿案釋憲言詞辯論】生態保育、槍枝管制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東縣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為了讓年邁的母親嚐野味,便持獵槍獵捕山羌等野生保育動物(現在山羌已非保育類),在2015年遭最高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半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2021年3月9日進行此釋憲案的言詞辯論,來看看這次說了些什麼,大家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又是否有所誤解呢?
「自製」獵槍並非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此案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爭點,其一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一般野生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管制問題,其二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槍枝管制所出現的衝突問題。
聲請人方表示「獵人」二字代表的是「守護獵場之人」,真正的獵人在狩獵的同時也會維持生物多樣性、顧及生態保育而非濫捕濫殺,反倒是開發造成野生動物棲息地遭到破壞才是使生態受到影響的主因。而且現行狩獵制度採「事前許可制」也與傳統文化的作法相違,因為在原住民族文化中獵物是「天上的恩賜」所以打獵是非常神聖的事,不會去預設打獵的目標或是要打多少數量。
另外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款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時免除刑罰,為什麼僅限制在「自製獵槍」的範疇呢?大家或許會以為「自製獵槍」也屬於原住民族傳統的一部分,其實「狩獵文化」才是傳統,而獵槍只是進行這個傳統文化的方式。
但法規卻僅准許原住民族使用危險性較高、容易產生膛炸風險的「自製獵槍」,若使用較安全、威力的較小的空氣槍卻反而會有刑責,顯不合理。鑑定人蔡志偉教授也補充,原住民族「只使用自製獵槍」其實是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的「山地行政」下打壓變成只能使用這種低效能的獵槍,但警政署在民國86年考察時卻誤以為「原住民族一直以來就是使用這種獵槍」結果就將錯就錯從此入法。
警政署:已考量文化與槍枝管制間的衡平
農委會雖然認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過於僵化、令原住民族產生反感,未來也將修法、簡化相關程序並與各部落進行諮商,以行政契約進行合作與管理,但仍認為狩獵的「事前許可制」有所必要,以「事前申請、事後回報」的方式進行才能確實的對生物資源進行管理,而且也可以確保不會侵犯其他部落的獵場以避免爭端,原住民族應該要對主管機關有更多的信任。
警政署則提到,就算在國外也少見僅針對特定族群例外許可使用槍枝,而且我國並未限制原住民族狩獵,僅是限制狩獵的工具。「自製獵槍」屬於「前膛槍」(從槍口填入火藥與鉛彈)雖然火力較小且連續擊發所耗時間長,但因為已能達到狩獵的需求且不易淪為犯罪工具所以才會在法規許可範圍內。若使用火力較強大的槍枝也會提高流彈波及他人的可能性,所以認為僅開放「自製獵槍」已是權衡安全與平等原則的結果。
其他專家學者們也大多認同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如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高涌誠皆表示文化權已屬於憲法層次的保障,原住民族應有權利使用現代且安全的工具來延續傳統文化。鑑定人蔡志偉教授也提到,其實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到第23條就已經賦予原住民族利用土地、使用資源的權利。鑑定人裴家騏教授則補充,國際上研究發現,開放一定範圍的狩獵反而可以促進野生動物族群的復育,但可惜台灣並沒有狩獵的管理制度存在。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本次釋憲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告解釋日期,法操也將帶您持續關心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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