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泰國法院制度–智慧財產

  • 2020-04-24
  • 朱麗蕊律師

文/朱麗蕊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顧問、泰國律師、台大法研所就讀中)

泰國中央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法法院有權力審理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關於國際貿易之民事案件。泰國中央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法法院位於泰國曼谷市,並且擁有對整個泰國的管轄權。

在泰國只有三種法院會有非職業法官,智慧財產法院為其中一所,另外兩所為少年及家事法院還有勞動法院。 爲了加快進度, 泰國法律規定在中央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法法院裏的司法程序將連續進行,不得延遲,除非特殊情況例外,一般流程進行平均不會超過 2個月。

其他特別規定包括可以視訊詢問證人、若證據屬於間接證據可不用翻譯成泰語、電腦數據可作為證據等等。

以下爲泰國知識產權法第 15 條規定非職業法官之條件

(1)泰國國籍者。
(2)年齡滿30 嵗以上。
(3)受過知識產權與商業法院的培訓。
(4)遵循國際和司法當局規定的規則和程序。
(5)具知識產權或國際貿易相關知識。
(6)沒有不良行爲或缺乏良好道德觀。
(7)沒宣佈過破產。
(8)從未被最終判處監禁,除了因疏忽或輕微犯罪而被監禁的懲罰。
(9)身體和心理狀態都健康都屬於正常且健康。並非精神錯亂,身體畸形,或無
          能力
勝任非職業法官一職。
(10)不是政治委員會或政黨官員,議員,或執行官。不是曼谷市議會成員或當地
          政
府行政人員或地方議員,公務員,警務人員,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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