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泰國法院制度–刑事

  • 2020-04-14
  • 朱麗蕊律師
圖:取自TNEWS

文/朱麗蕊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顧問、泰國律師、台大法研所就讀中)

泰國與台灣的刑事法概念大致上很類似,因兩國刑事法同樣都繼受自德國法。泰國刑罰的主刑共有五種,即死刑、無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財產。泰國的刑事案件分爲兩種,第一種為告訴乃論,指被害人於受害後三個月内須知悉犯人違法行爲及身分,並向警局提起告訴。

有關被害人之追訴權規定在泰國刑事法第95條,以下為泰國刑事法第95條的內容:

若於三個月內報警,而後沒有採取刑事告訴與行為人尚未被傳喚至法庭,超過法律追訴期後則無法再提告

(1)處死刑,無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20年。
(2)處七年以上有其徒刑但不到20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15年。
(3)處一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10年。
(4)處一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5年。
(5)處一月一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1年。

即如果被害人有在三個月內報警,之後雖然時間已超過3個月期間,在追訴期內被害人還是能再提起自訴或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此外,若是被害人選擇以公訴來進行告訴乃論案件的訴追,依據泰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與121條規定,必須先經過警察調查。

第二種為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的違法行爲不僅對被害人有影響,且對大多數人也有影響。因此,即便被害人沒有提起告訴,國家仍得處罰犯罪人,換句話說,就算被害人沒有向警局報警,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有些非告訴乃論之罪只有國家是被害人,例如:交通法規、槍砲管制之罪等,一般民眾對此沒有提起告訴的權利。

有關死刑議題

泰國截至目前為止共有7宗注射死刑案例,第一次於2003年12月12日執行,而最近一宗案例是在2018年6月18日,距離前一宗約9年(2009年8月24日)。其實泰國在世界人權宣言表決中,是投了贊成票的國家,若泰國有十年沒有死刑案例,那麽泰國將廢除死刑,但由於第七宗和第六宗死刑案例只相隔了9年左右,所以泰國至今仍然沒宣佈廢除死刑。

死刑在泰國一直以來都是個具有爭議性的話題,每個泰國人民對死刑都有不一樣的看法。有一部分人支持廢除死刑,尊重人權自由,而另一部分則不然。不論將來是否會廢除死刑,但願泰國能夠在這方面找到一個平衡點,也給泰國民眾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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