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蠢蛋告別式》:監護權可以拋棄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人是不是直到生命即將結束時才會開始思考人生的意義?法國電影《蠢蛋告別式》講述髮型設計師蘇西.崔普(Suze Trappet)在一次身體檢查後被醫生告知罹患絕症、已時日不多,讓她下定決心去找尋曾經被她放棄扶養的孩子,在人生的最後留下最後的足跡、不抱遺憾。
台灣無法「完全拋棄」對子女的監護權
電影中蘇西在15歲時懷孕生子,由於當時沒有經濟能力可以照顧小孩,小孩的父親又不知去向,最後蘇西只能在父母的逼迫下忍痛放棄監護權,之後她的孩子就在匿名送到社福機構後不知去向。在電影情節中,竟然簽簽文件就可以送走出生不久的嬰兒,那我國法律上有類似的規定嗎?
民法第1084條明文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則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屬於「權利能力」的一種,也就是「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這是不能夠被自由拋棄的(民法第16條)。所以在台灣生小孩就必須要對其負上責任,除非原生家庭因為變故而無法提供適當的照顧,才會由政府單位評估經過後轉而安置在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
不過我們常聽到夫妻離婚之後,有一方會簽「放棄監護權」同意書,但這其實是屬於「對監護事實行為的協議」,而非將監護的權利能力完全拋棄。舉例來說,當A男與B女離婚並放棄未成年女監護權後,由B女取得子女監護權,但如果A男在日後發現B女出現不足以適任小孩監護人的行為時,仍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重新拿回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民法
第 1055 條 第 1 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 1055 條 第 3 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丟掉小孩會觸犯刑法的遺棄罪
另外,我們也不時會在新聞上看到有年輕夫妻因為沒有足夠的能力照顧,就把嬰兒丟棄在公共廁所、醫院前面的事情發生,這可是會觸犯刑事責任的喔!
讓無自救能力的人陷入無法保護的狀態、使生命受到威脅時就會成立刑法「遺棄罪」,不過遺棄罪也會因「有無違背義務」而有所區別。「無義務之遺棄」規定在第293條,此時行為人必須要主動地做出遺棄的行為才會成罪,像是故意將重傷倒地的人移動到很難被發現的地方。如果僅僅是對重傷者見死不救,只要兩者間沒有責任或義務存在,其實就不會有遺棄罪的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若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救助義務時,就算只是不作為的遺棄也會成罪,例如父母依民法規定應該保護未成年子女、保母基於契約應該照顧幼童,但這些義務人卻置小孩於不顧、使其失去生活必要之扶助時就會成立刑法第294條「違反義務的遺棄罪」。也由於是違反義務的行為,相較於無義務的行為人,此罪刑責也相對的高上許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生下小孩就多了一份義務與責任,本片主角蘇西在年紀輕輕、思慮未周的情況下就被迫做出了選擇,雖然有社會福利制度讓她不用面對養育子女的難題,卻也因此成為一生的缺憾,直到生命終結前才不擇手段的想要找回一切,她最後找到了什麼?就待大家到電影院裡尋找解答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