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大審判家》:人們不該向暴政投降。

  • 2020-10-08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大審判家(The People vs. Fritz Bauer)》是2015年上映的一部德國真人真事改編電影,隔年即橫掃德國電影獎六大獎項,廣受觀眾好評。故事描述二戰後回到西德擔任檢察總長的佛雷茲·鮑爾,為了將納粹時期親衛隊指揮官阿道夫·艾許曼送上德國法院審判,不惜鋌而走險也要喚起正義的聲音。

猶太裔檢察總長  追求正義置險境

在二戰期間,納粹大肆屠殺猶太人,猶太裔社會主義者的鮑爾由於身分敏感流亡海外;二戰結束後,原本的納粹黨員僅部分受到制裁,他們甚至進到西德政府和民間位居要職。身為檢察總長的鮑爾,認為德國人應正視歷史才能走向進步,他獲得密報指出,納粹時期負責運送猶太人至集中營的艾許曼可能躲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因此鮑爾希望能將他抓回西德受審。

躲在海外的艾許曼並非靠鮑爾一己之力就能緝捕,但從州檢察官到情報局長都有前納粹勢力存在,他們不但不會幫鮑爾的忙,還伺機而動製造能將鮑爾拉下台機會。內外交迫下,鮑爾只好秘密尋求以色列情報局的協助,而他的這個舉動已屬於叛國行為,一旦被發現即可能鋃鐺入獄。

另一方面,鮑爾找到少數他信得過的檢察官安格曼幫忙,也在合作的過程中發覺彼此的性向,但在當時西德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屬於刑事犯罪,鮑爾告誡安格曼在外行事務必小心。隨著調查進展,以色列情報局終於抓到艾許曼,但卻背棄承諾不願將艾許曼引渡至西德,且面對西德內部反對勢力層層刁難,鮑爾和安格曼將面臨更大的法律危機。

刑法效力有範圍  引渡原則依條約

這部電影帶出鮑爾促成德國面對納粹歷史的改變,以及在腹背受敵的氛圍下,冒著叛國風險也要放手一博的精神。艾許曼身為納粹高級官員,將他送上德國法庭審判具指標性意義,但他於1962年即在以色列遭吊死。雖然鮑爾功虧一簣,但他仍持續致力轉型正義,在隔年的奧許維茲大審判上,起訴共22名集中營看守者,讓西德人民見證這段慘無人道的過去。

多數國家的刑法原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在國家領域範圍內的犯罪都能審判,因此能將艾許曼送上德國法院倒不是因為他是德國人,而是屠殺猶太人的犯行就在納粹領土內發生。艾許曼當時躲藏在阿根廷,必須要透過引渡的方式才能送回西德,而引渡就是由一國向另一國提出,將位於被請求國境內的逃犯送回請求國司法機關的程序。

一般來說,要請求一個國家引渡逃犯通常以兩國有無簽訂引渡條約而定,但也可能透過兩國溝通協商達成。國際法上通常不引渡政治犯、難民等身份,也有規定逃犯的行為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構成犯罪者,才能引渡,這被稱作「雙重犯罪原則」。引渡是高度牽涉政治的行為,艾許曼最終無法引渡至西德,實際上是美國、以色列和西德利益交換的結果。

惡法變本加厲  歷史傷痛不該遺忘 

電影中有個片段是安格曼檢察官處理一起男同性戀互相手淫的案件,依照當時西德刑法第175條規定,可能遭判6個月有期徒刑,安格曼認為這條規定過於嚴苛而苦無對策。後來,安格曼找到1951年漢堡地方法院曾作出的一個判決,只判處男同性性交易三馬克罰金,雖然最終無法扭轉他經手的這起案件,但可見法院判決常是兩造論證的依據,就好比我國也常參考最高法院見解一樣。

德國刑法第175條是在19世紀德意志帝國時期頒布,禁止男性間性行為和人獸交,在納粹時期擴大處罰至有接觸性器官的行為,導致集中營不僅用於殺害猶太人,也有為數不少同性戀者死於其中。後來的西德政府仍保留這條規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時為西德憲法法院)甚至認此規定合憲,直到1994年才廢除此項迫害同性戀者的法律。

「我們的國家出過貝多芬,但也是希特勒出現的地方。」鮑爾提到,德國有引以為傲的偉人,但也有對世界造成傷害的存在,而這些傷痕應該被年輕一輩的德國人所記得。如同上個月法操介紹的《罪人的控訴》也是一部與納粹有關電影,這些題材選擇面對納粹的歷史,而不是假裝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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