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通過,這次能順利三讀嗎?

  • 2021-04-27
  • 法操司想傳媒

2021.11.19資訊更新: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這也是我國第一部跟騷相關法案,擺脫以往都只能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行為人開罰3000元的窘境。《跟蹤騷擾防治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正式施行。

文/法操司想傳媒

屏東縣一名黃姓男子追求通訊行店員曾女不成,就連日跟蹤騷擾,最後竟然製造假車禍殺害曾女,也因此催生出了《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推動。由於對跟蹤、騷擾的問題我國法律一直沒有找到好的解決辦法,這次的草案也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內容有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怎樣算是跟蹤騷擾行為?

在最新的草案中,將跟蹤騷擾行為分為以下八大類: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有許多網友看到之後認為這未免規定過廣,難道以後想約對象被拒絕就會成立騷擾嗎?不過其實必須要「反覆實施」且造成被跟蹤者及其相關之人(配偶、血親、姻親、同居者、常接觸的同學或同事)「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這幾個要件才會成立。

草案規定,警方在受理案件後就應該進行刑事偵查,若確有「犯罪嫌疑」將處以書面警告,2年內再犯則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者將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行為屬告訴乃論之刑事犯罪,得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攜帶凶器則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以前就有相關草案?

行政院曾在2018年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可讓有糾纏行為者負上刑責,可惜最後該法停滯在立法院,無法三讀通過,導致一直都還是只能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但是僅能處以3000元的罰鍰對許多人根本無痛不癢,並無多大成效。

本次行政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其實就是從《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而來,過去法案之所以遲遲無法通過立法院這關其中有一大原因是警政署認為警力不足,怕難以消化大量案件,另外司法院也怕「跟騷行為刑罰化」導致案件未先經過行政機關處理就直接進到法院,可能會造成法院超出負荷量。

如今《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將於430日(四)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最快有機會在5月的立院會期三讀通過。但過去提過的人力問題難道現在就有辦法迎刃而解?如果強行通關能達到預期的成效嗎?而且目前除了各黨立委提出的十幾個以上的版本,人權組織與婦女團體等也都紛紛提出其訴求,要順利協商看來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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