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言詞辯論】【強制工作釋憲案言詞辯論】強制工作真的有預防再犯的效果嗎?

  • 2021-10-14
  • 法操司想傳媒

我國刑法第9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皆有「於刑之執行前,令(受處分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但此規定遭質疑違反人性尊嚴與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這次(2021/10/12)大法官併案審理共34件聲請案,聲請人中也包含「抗議天王」柯賜海。

聲請人方、相關機關及各鑑定人都有著什麼意見呢?一起來看看!

聲請人:強制工作是變相坐牢

聲請人之一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提到,他雖然沒有主張應該廢除強制工作制度,但既然強制工作處分也對人身自由進行拘束就應該採最嚴格的審查標準,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不但就犯罪態樣進行區分,連處分期間都規定是一率3年,沒有給予法官裁量的空間,因此有違憲的疑慮。

而代理聲請人的律師則說,追溯歷史,強迫勞動與區分階級、奴隸制度密不可分,所以強制工作就是一種剝奪人性尊嚴的制度,德國與瑞士也早已廢除強制工作制度,因為根本無法證明強制工作能達到特別預防(防止再犯罪)之效果。

而且實務最大的問題是根本沒有區分「受處分人」與「受刑人」的差異,因為他們都待在同個工廠、進行同樣的勞動(補魚網、摺蓮花)也一起參加相同的課程、收容於同個處所,甚至因為技能培訓班有名額限制,反而導致受處分人無法接受培訓,這樣要怎麼達成強制工作處分之矯正目的?

所以從實務執行看來,強制工作處分與服刑根本沒有差異,導致強制工作根本是除了刑罰外再度就同一犯罪進行二度處罰,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法務部:數據顯示有效降低受處分人再犯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回應,我國刑法本就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強制工作處分本就是合憲的制度,強制工作使受處分人養成勤勞習慣、培養謀生技能,不再以犯罪為業。

法務部提出數據,表示近10年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出所後2年內的再犯率為29.7%,低於受刑人之34.1%;若僅限竊盜罪分析,犯竊盜罪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再犯率為35.1%,更遠低於竊盜罪受刑人之47.9%,顯示強制工作對於特別預防有明確之成效。

蔡次長更激動表示「你們自己有去過技訓所看過嗎?」強調律師所說「受處分人與受刑人做一樣的事」,是因為有多餘的資源讓部分受刑人得以享受,而不是把受處分人的待遇拉低,不可誤解法務部的一片美意。

司法院刑事廳則表示在程序法部分,為落實釋字第799號解釋,已就法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相關程序擬定增修草案,明定收處分人必要之陳述意見等相關權利。

鑑定人認為有違憲疑慮

不過鑑定人則多半認為強制工作有違憲疑慮,侯崇文教授表示從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工作確實能夠做為預防犯罪之手段,不過實務做法與理論相差甚遠,因為強制工作缺乏成員間合作參與及自我意志之展現,可能難以達到教化之目的。且刑法第90條以「遊蕩或懶惰」及「犯罪習慣」做為強制工作的要件,也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林鈺雄教授也提到強制工作至少應該要貫徹實質區分主義,光是立法漂亮並沒有意義,像德國過去的保安監禁處分,雖然受監禁者有少部分的自主權,例如可以穿自己的衣服、裝飾自己的房間,但這都無法掩飾他們仍受到與刑罰相同待遇的事實,所以還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林教授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可能不至於侵害人格尊嚴,但仍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

謝如媛教授則提到相對於日本於1920年開始擬定強制工作處分草案,但至1960年就完全捨棄此一制度;我國則是相當倉促的在1930年代就快速立法,立法者可能根本無法說明強制工作到底有什麼實際效果。並認為用限制人身自由方式來確保強制工作順利執行,已過度侵害人權。

許恆達教授也表示強制工作處分缺乏法律明確性與違反比例原則,並補充受處分人再犯率比受刑人要低有很多因素,不單純跟受處分與否是直接相關,法務部的數據並不足以正當化此制度。而陳愛娥副教授也同樣採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意見。

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則提到,依據監察院調查認為強制工作並無法達成改善受處分人回歸社會與特別預防之目的,反而成為延長之監禁。自由遭受剝奪,工作金也非常低廉,強制工作處分存有殘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處罰情事,皆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若取消強制工作但加重刑期或改成強制技職訓練,會比較好嗎?

大法官也陸續提問,像如果取消強制工作處分但加重刑期會比較好嗎?還是有什麼替代手段?或是改為強制技職訓練會不會對違憲審有所不同?

許恆達教授回答,如果提高刑度就會影響罪刑上限問題,進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若是改成強制技職訓練,老實說也無法證明技職訓練與再犯率之關聯,畢竟技職訓練還是在監所內進行,相對都是比較低階、勞力密集型的訓練,對回歸社會真的有足夠的幫助嗎?較好的辦法應該是強化觀護制度,才能真正幫助回歸社會。

謝如媛教授也提到,若廢止強制工作處分也不用因此相對提高刑度,或許可以在假釋時運用保護管事的方式,讓假釋人可以獲得技職訓練機會,幫助與社會銜接。另外提到依她的經驗,要讓犯罪者改過必須要有個改善的動機讓其起心動念,若只是單純的強制勞動並沒有幫助。

庭末,審判長諭知言詞辯論結束,本案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期日,法操也將為各位持續追蹤最終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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