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休妻計畫失敗的原因-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應該知道的事情

  • 2019-03-29
  •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桃園從事建築業的范姓男子與妻子結縭10多年,婚後夫妻共同購買了一幢房子,但范男因與謝女發展婚外情後,竟聯手制定「休妻計畫」,將房子以假買賣方式移轉到小三名下,企圖讓妻子「分不到財產」,隨後便向妻子提出離婚訴訟,並允諾會分期付予妻子分手費,雙方以和解離婚收場。

未料2人離婚後,范男卻只支付6次分手費後就沒了下文,范妻這才發現范男在離婚前就將房子移轉給小三,便以這幢房子屬於夫妻婚後財產,主張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她擁有一半的權利,向法院訴請買賣契約不存在,經法院判決范妻勝訴(新聞連結)。

執業過程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如何減少對方對自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是客戶諮詢離婚案件時,諮詢問題排行榜上的前三名。但為了減少對方的對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所為的財產處分,真的沒有問題嗎?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當然還是要先來瞭解一下,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的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雙方就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如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30條之一參照)。(詳細說明可參考之前的文章:【家事法專欄】一紙約定,學問多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二)

惡意移轉的追加計算規定

看完上面的規定,聰明的大家內心都會出現一個OS:只要想辦法把婚後財產減少,對方可以分配的金額就會減少,甚至是分不到了阿~~

這樣的說法,其實只對了一半。因為立法者也想到各位心中的這個OS,而在民法中明定如果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 而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前的5年去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這部分減少的財產,也還是要加計回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參照)。換句話說,在離婚前隱藏婚後財產的作法,一旦被發現了,還是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休妻計畫未竟全功的原因

回到這則新聞中,范男是在和妻子離婚的前兩年,將名下的房子移轉給小三,確實符合追加計算婚後財產規定的5年期間。

再者,范男於訴訟過程中,也將他和小三設計假買賣的計畫全盤托出(以前夫身分扮演神隊友角色),雖然小三力辯是因和范男之間有借貸關係,因無法清償,范男才將房屋出售,但因小三無法提出借貸的書面及買賣契約,而遭法院認定是虛偽買賣,還了前妻一個公道。

夫妻生活中有關金錢支出,往往很難算的非常清楚。因為雙方感情好時,通常都不太會計較金錢。可一旦感情破裂,卻又會錙銖必較。為了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麻煩,建議大家,婚前可以考慮簽立婚前協議,除了約定清楚將來生活中的開銷如何支付,也可以順便約定分別財產制,萬一哪天真的走不下去,才能避免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麻煩喔。

本文為賴佩霞律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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