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心裡不小心多個人,你OK嗎?-外遇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新北市一名人夫難忍七年之癢,被正宮發現口袋有摩鐵發票,進而被抓包有外遇。正宮原本打算不想追究,但人夫後來竟然不避諱詢問正宮「她東西慢慢搬來家裡,妳OK?」讓正宮氣炸怒對兩人提告求償,經法院判決人夫和小三需賠償正宮新台幣50萬元(新聞連結)。
當另一半外遇,當下覺得綠光罩頂,回歸現實面來看,除了損害賠償,還會有什麼其他法律上的責任呢?而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呢?
另一半發生外遇的情形,可能分別產生民事和刑事兩方面不同的法律責任。
外遇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
民事部分,可能涉及配偶權侵害。也就是說,當配偶一方和有婚之人交往,不論是「蓋棉被純聊天」的柏拉圖式戀愛,或是真槍實彈的發生性行為,都已經侵害交往對象配偶的權利。
因為依照現行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配偶在婚姻關係中的身分法益,是明確受到法律保障的(再次提醒大家,不是只有通姦行為才構成配偶權侵害,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都曾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喔,詳細請見當婚姻走入盡頭,可以向對方主張的損害賠償-淺談離因損害賠償v離婚損害賠償)。
外遇可能產生的刑事責任
刑事部分,若外遇情形確實查有發生性交行為的實據(例如最常見的驗出DNA的衛生紙團),另一半還可能構成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而小王或小三則是構成刑法第239條的相姦罪,而分別吃上刑事官司。雖然刑度不高,而且通常會以易科罰金收場,對荷包來說,也是一場災難。
這則新聞中,正宮因為發現人夫上摩鐵的發票,以及陽台上晾曬的小三衣物,加上人夫表示想繼續跟小三交往的LINE對話紀錄,法官因此認定人夫和小三確實有不當交往的情形,而影響正宮的配偶權,因此判決兩人需賠償正宮50萬元。
民、刑事責任門檻不同
雖然新聞中並沒有提到正宮有對人夫和小三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但即使正宮提出前面的刑事告訴,如同前面的說明,正宮也必需有通姦的明確事證。
若僅憑摩鐵發票、在陽台晾曬貼身衣物的照片及人夫自承想和小三交往的對話紀錄,仍然不足以讓人夫和小三成立通姦及相姦的刑事罪責。不過,即使刑事部分證據並不充分,還是有很多當事人會希望提告刑事…希望大家看了今天的說明,能夠破除迷思,下次別再為難委任律師了 XD
或許,感情沒有什麼道理可言,也或許「下一個會更好」。但先將現在進行式圓滿處理後,再尋找其他的春天,心理上的負擔會比較小,也才能避免官司纏身的厄運喔。
本文為賴佩霞律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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