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一紙約定,學問多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一)

  • 2018-09-21
  •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圖片取自網路

 

「律師,我決定和另一半離婚。可以幫我草擬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嗎?」

從執業到現在,關於離婚協議書的擬定,幾乎是每月諮詢都會遇到的基本問題。而這也和臺灣目前離婚率往上攀升的趨勢,互相呼應。值得慶幸的是,當客戶諮詢離婚協議書如何擬定時,至少表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的雙方,選擇了一個好聚好散的方式處理兩個人的關係。

雖然目前民法針對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制式規定應該要包含哪些內容,但通常都會包含下列三個面向:

表明離婚意願、未成年子女照顧及夫妻財產分配。

協議書基本內容一:表明離婚意願

簡單的說,就是兩個人要斬斷法律上的夫妻關係。通常會使用下列文字記載:「男女雙方同意兩願離婚,並於簽署本協議書當日,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協議書基本內容二:未成年子女照顧

若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雖然無法繼續做夫妻,但生養的子女一直到他們年滿20歲為止,卻都是父母的責任(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參照)。

因此,若有雙方有生育子女,且在雙方談論離婚事宜時,還沒有滿20,關於子女後續照顧,包含由誰照顧(即何人擔任行使親權人)、與誰同住、每月扶養費多少、何時給付、未擔任主要照顧與同住的一方,可以在什麼時間探視孩子等,都是需要事先考量並且先行約定的問題。

需特別提醒大家的是,關於探視的約定,一般來說,會分成平日探視、寒暑假探視及其他特殊約定幾個部分來進行。

所謂平日探視,指的是未成年子女在就學期間的探視約定。一般而言,平日探視,多約定於六、日並且以隔週探視的方式進行。而「隔週」指的是約定每月單數週或是雙數週進行探視。在此,常見的爭議是雙方針對單數週或是雙數週的認定有所不同,建議大家可以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認定標準,以免事後爭議。

再者,針對扶養費用的給付,在法律上的概念,已經包含了孩子食、衣、住、行、育、樂等的所有費用支出。一般而言,通常都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做為參考依據。

   

計算基準上,大家可以參考育兒費用知多少?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怎麼計算的呢?。而給付方式,則建議約定以匯款方式較無爭議。

不過,實務上也常見即將離異的夫妻認為上述的費用仍不足以養育一個孩子長大成人,特別是孩子就學期間,上才藝班、補習班的額外費用,通常都非常的驚人;倘若孩子是就讀私立學校,一學期的註冊及學雜費,也同樣可觀。因此,實務上也常常有客戶針對教育費用部分,另外獨立於扶養費用外,於離婚協議書中另行約定。

但不論針對孩子的扶養費及教育費用如何約定,既然涉及金錢給付,建議雙方可以考慮針對協議書進行公證,並且約定強制執行條款。最大的好處是,假設對方有不按約定履行的狀況,就可以直接拿經過公證的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透過法院冗長的訴訟程序,相較於一開始支出的公證費用,絕對比之後訴訟的花費來的划算許多。

而寒暑假期間的探視,學問就比較多了。

因為孩子若是處於就讀幼兒園階段,寒暑假的期間都會比較短,一般而言,針對幼兒園的寒暑假,多數還是會比較比較平日探視方式進行。

等孩子上了小學之後,針對寒暑假,通常都會另外約定,而分別增加一定的探視時間(寒假通常是10天,暑假通常是30天,大約就是以假期一半的時間為基準),以彌補平日探視時間的不足,也讓未同住照顧的一方,有更長的時間可以讓孩子相處。

至於有些家庭因為重視傳統的農曆春節闔家團員的概念,若有這樣的特別需求,建議也可以在協議書中先行約定,讓孩子隔年輪流於爸爸或媽媽家中和長輩一起圍爐過年,以平衡雙方的需求。

有關未成年子女照顧約定的懶人包

提醒了這麼多的細節,相信大家已經開始呈現眼花茫然的狀態。別擔心,請按下面的整理,一一檢視自己需求,就不會掛一漏萬了喔。

至於有關夫妻財產約定需要注意的事項,就讓我們一起期待下次的說明

本文為賴佩霞律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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