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公務員退休後,誰可以來分我的退休金?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今年的春假假期,看到了一則引發公務人員廣大迴響的新聞,斗大的標題寫著:「前夫前妻可分退休金!公教譙修的是什麼法」,說明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若結婚滿2年,離婚配偶可依兩人婚姻存續時間,按比例要求分配一半的退休金,新規定雖不溯及既往,但仍引來眾多的批評聲浪。
到底這次的修法重點在哪裡,之後又該如何因應?接下來就帶大家秒懂重點在哪裡~~
可以請求退休金的離婚配偶資格
依照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2項規定,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如果結婚滿2年,且結婚當時是採法定財產或是共同財產制,就可以依照規定,請求分配公務員配偶的退休金。
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的配偶」為對象;假設有工作且自身享有退休金者,就採「互惠原則」,必須離婚配偶適用的退休法律,也訂有同等退休金分配規定,才可參與請求。
因此,目前只有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目前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就不適用這個規定。
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的退休金比例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是依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占該公務員配偶的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例1/2為分配基準,並以應領一次退休金為計算標準,進行比例計算。中翻中的意思就是,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若結婚滿2年,離婚配偶可依兩人婚姻存續時間,按比例要求分配一半的退休金。
若以數學公式方式呈現的話,請大家記住下列的公式:
再讓我們用實際的例子加深大家的印象:
老王從100年1月1日開始擔任公務員,後來和阿美在105年1月1日登記結婚。但好景不常,在110年1月1日兩人協議離婚。之後老王在120年退休,經過核算後,老王可以支領的退休金總計為新臺幣400萬元。假設阿美符合前面所說的請求退休金的離婚配偶資格,那麼阿美的可以請求的退休金金額該如何計算呢?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知道老王擔任公務員的期間,總共有20年(100年到120年),而老王在擔任公務員的期間,總共和阿美當了5年夫妻,也就是說,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占了老王公務員生涯1/4的時間。
因此,阿美屆時可以向老王請求分配退休金50萬元(計算式:400萬×1/2×1/4=50萬)。
請求分配退休金比例的變更
很多人反應,如果當初的離婚事由是因可歸責於非公務員一方的離婚配偶導致,那麼離婚配偶還是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嗎?
對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第4款雖然規定可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務員通常可以請領退休金時,距離雙方離婚可能已有一段時間,隨著時間久遠,可能加重舉證難度,建議大家於事發當下,記得注意證據的保存。
事前協議寫的好,事後就可省煩惱
姑且不論修法後的規定,是否符合大家的期待,但既然新法在今年7月上路在即,在此還是要提醒大家幾件事情:
- 若另一半是現職公務員,將來倘有協議離婚的情形,建議在離婚協議書針對此項分配權利進行處理。當然,事先於協議書中約定放棄,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選項。
- 不論是約定放棄,或是針對給付方式另為其他約定,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2條第3項規定,記得要辦理公證,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 當然,最根本的作法是今年7月1日結婚的新人,假設有一方是公務員的話,可以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就不符合請求資格。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有助於大家理解新制規定。
當然,最重要的並非防堵或避免另一半事後可以回頭請求分配退休金,而是把握當下,好好的經營彼此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