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爸媽離婚後,我該跟誰姓???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律師,我離婚之後,孩子都跟著我一起生活。現在我也再婚了,但現任老公去接孩子下課,總是會被喊錯姓氏,我可以向法院聲請讓孩子跟著我姓嗎?」
最近和同事們討論到,當兩人離婚後,在孩子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在共同行使親權的情形下,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的情形下,有些當事人希望和對方從此劃清界線,而詢問「是否可因此變更子女姓氏」的問題。
但,實務操作上,真的可以單純因為兩造離婚而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的姓氏嗎?
現行法規定
首先,先讓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從字面上看來,雙方離婚,確實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原因之一。但請大家別忽略了,條文中也明確規範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必需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認定
那麼,如何認定變更姓氏的動作,對未成年子女有利呢?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子女之利益,應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因為姓氏除具有社會識別性外,於未成年人之成長歷程言,更具自我認同機能,故聲請變更未成年人姓氏,悉以該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依歸,至於父母親之心理感受,並非最優先考量之點(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參照)。
所以,在實務操作上,法院目前最常用的調查方式是請社工單位,對於聲請人、相對人和關係人(欲變更姓氏的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綜合目前家庭狀況、親權行使情形及子女意願等情況,進行調查。
假設未成年子女還小,無法瞭解變更姓氏的意義(實務常以是否滿7歲劃分能否完整表達),加上聲請人又只有以因為雙方已離婚,卻沒有舉證證明目前未成年子女因為從他方姓氏面臨什麼困擾,或是提出變更姓氏對於未成年子女有利的證明,那麼法院通常會認定變更姓氏的聲請並不符合民法第1059條的要件而駁回聲請。
但相反的,若是對方有對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例如在聲請人未阻撓的情形下,未按約定給付扶養費用、未依法院裁定或是協議內容進行探視,再加上未成年子女長期由聲請人照顧,與聲請人及家人生活,情感上認同、依附聲請人這方的親人,因此變更成為聲請人的姓氏確有助於未成年人之認同感與歸屬感,而同意聲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05號裁定意旨參照)。
讓我們再次再回到一開始提出的案例中討論。
假設當事人單以現任老公去接孩子下課,總是會被喊錯姓氏為由,向法院聲請讓未成年子女改姓,並未提出提出其他具體情狀並舉證證明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有變更其姓氏的必要,法院還是會駁回聲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姓氏只是符號,血緣永遠無法變更
除非有辦法改變身上的DNA,否則即使改姓,實際上,永遠切不斷孩子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
但有時候改姓對於存有傳宗接代需求的家庭,是否同姓確實有著很深的認同需求。無論如何,希望變更子女姓氏的舉動,真的能從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發作為考量,別淪為報復對方的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