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司法玩「寶玉」
民國95年2月,元宵節前五天,「寶玉」前往桃園地方法院受審。她再一次向法官說:「那段時間,我沒有住在家裡,他不可能在那邊遇過我!」
突然,一記霹靂擊中寶玉。涉入此案後,從未被收押的她,被法官認為涉嫌重大,當庭諭令羈押。那一瞬間,寶玉既錯愕、又震驚,且滿是不解:「為什麼會這樣?」
她的故事,要從兩年前說起……
民國93年2月26日,桃園縣警方到楊梅鎮(今桃園市楊梅區)一戶民宅搜索,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以及分裝袋、電子磅秤等物品;在搜索進行中,正巧有一名黃姓男子登門買毒。
屋內搜出毒品,又有人上門買毒,案情再也明顯不過了。屋主「阿潢」及屋內女子「玫瑰」被帶回調查。這一男一女涉嫌販毒,經警方詢問、檢方偵訊後,他們獲得交保。警方持續調查,發現阿潢、玫瑰交保後沒多久,仍然故態復萌;民國93年3月間,另名毒蟲「廖男」也前往買毒。
廖男做出自白,承認常去買毒,「每星期大約會買個3、4次」;他還說,有一次到阿潢、玫瑰住處買毒時,是由寶玉交給他3000元的海洛因。阿潢、玫瑰、寶玉遭到起訴(桃園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5206號)。
即因如此,寶玉在一審時所說的:「那段時間,我沒有住在家裡,他不可能在那邊遇過我!」這句陳述裡,她話中表明三個訊息:「那段時間」指的是民國93年2、3月間;「沒住在家裡」指的是阿潢、玫瑰住處;「他不可能在那邊遇過我」裡的他,指的是廖男。
寶玉,是阿潢的親妹妹。玫瑰,則是阿潢好朋友的妻子。阿潢說,他朋友因為入獄,他不忍玫瑰帶著兩個小孩,日子過得可憐,因此讓玫瑰帶著孩子住在家裡。根據當年筆錄記載,警方在屋內查獲的毒品,玫瑰承認:「是我自己要用的,……我沒有販毒。」
兄妹否認販毒,玫瑰承認吸毒。不過,在廖男指證歷歷下,一審認定,阿潢、玫瑰共販毒約120次給廖男,寶玉則只有1次;法官判決:阿潢徒刑8年、玫瑰12年2個月、寶玉7年4個月徒刑。
這一男兩女不服判決。檢察官也不服,認為法官判刑太輕。不過,二審駁回雙方上訴。阿潢、寶玉、玫瑰都維持一審刑期(台灣高院判決書,95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
檢察官沒上訴了。不過,被告三人繼續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之後,阿潢在一、二審不斷舉證喊冤的聲音,終於被注意到了。
有毒品前科的阿潢,民國92年7月7日到隔年1月9日,是在新竹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毒。這個事實,證明了一件事:這段期間,他不可能販毒給廖男。但是,在廖男的自白裡,他卻說曾經在這段期間,向阿潢買毒。
所有的自白都一樣,有真的,也有假的。由於廖男的部份說詞,「敵」不過阿潢在戒治所的鐵錚錚事實,三審因此認為,廖男的指證有疑,說詞未必全盤可信。
最高法院把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開始「更一審」。這兩個法院,開始「高」來「高」去……
不到半年,高院審理終結。法官判決:阿潢、寶玉、玫瑰仍然有罪,刑期還是和一審一模一樣。
不過,很不一樣的是,「更一審」判決的部份內容,實在有夠離譜。首先,法官認定寶玉是和阿潢、玫瑰共同販毒,但在判決中,她和哥哥、玫瑰有什麼共犯關係,竟然沒有說明。甚至於,在證據上、理由中,法官也都沒有交代他們有什麼犯意聯絡、或是行為分擔的具體內容。
離譜之最,則莫過於:「更一審」判決玫瑰販賣海洛因,主文寫著判刑「7年10個月」;但在判決理由中,法官卻說判處「7年8個月」(台灣高院判決書,96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第16頁第15行)。
這份粗製濫造的判決書,不被最高法院發回也難!
果不其然,三審判決發回。而且,最高法院還點出一個問題:寶玉販賣海洛因一次,就被判處7年4個月徒刑,但同樣被認定是販賣海洛因,且次數高達121次的阿潢、玫瑰(作者說明:二審認定120次賣給廖男,另1次賣給其他毒蟲),卻只被判處8年、7年10個月徒刑,顯然不符公平性及比例原則。
全案發回後,高等法院繼續「更二審」。這回,案情有了變化:歷審都被判決有罪的阿潢,獲得改判無罪。其中的關鍵,令人愕然。因為,承認向阿潢、玫瑰、寶玉買毒的廖男,他的自白、證詞被法官認為實在有夠亂七八糟。
法官發現,一審時,廖男曾經做證說:「他(指阿潢)曾經借過我的車子,把我的車子弄壞,不幫我修理,在警察詢問時,我懷恨在心,所以才編織這些話……」但是,廖男卻又證述:「並不認識阿潢。」
這兩段證詞,豈不矛盾:廖男既不認識阿潢,阿潢為什麼會向他借車?何況,廖男豈會借車給陌生人?
而且,廖男翻供又說:「我沒有向他(指阿潢)買過毒品」。他甚至指出,「我不知道他(指阿潢)的電話」。在法官追問之下,廖男說出這句證詞:「有向她(指玫瑰)買過毒品。」廖男的前後說詞,被二審認為顛三倒四,有些證詞與事實完全不符。
「更二審」認定,當時在戒治所的阿潢並沒有販毒,改判無罪。但是,法官仍然認定玫瑰、寶玉有販毒。不過,法官認為寶玉只有販毒一次,判她7年徒刑。
檢察官不服阿潢獲判無罪,玫瑰、寶玉也不服被判有罪,雙方繼續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終於」終審了部份官司:阿潢、玫瑰定讞。其中,阿潢是無罪,玫瑰有罪,她被依販毒罪,判處12年徒刑確定。
然而,此案繼續滾出「更三審」。因為,寶玉被控的部份,仍未定讞。
最高法院會把全案第三度發回,原因在於:毒蟲廖男指稱,寶玉曾經交給他3000元海洛因,此言是真是假?還有,全案既然已經發展成為阿潢沒有販毒、玫瑰被認定有販毒的局面下,寶玉和玫瑰有什麼共犯關係?寶玉被控販毒的證據,又在哪裡?
高院「更三審」沒有找到對寶玉不利的證據,相反的,法官找到了警方違法的證據。原來,警方當初調查時,只拿了一張寶玉的照片給廖男指認,此舉已經違反了指認規定。而且,在這次審判中,廖男突然翻供:「我從來沒有向她(指寶玉)買過毒品。」
「更三審」改判寶玉無罪。這天,是民國97年11月11日。寶玉之所以會牢記這一天,除了是因為日期特別,更因為她終於等到了正義、拚到了無罪;她的人生,彷彿重生。
不過,她的喜悅並沒有維持太久。因為,檢察官再度聲明上訴。寶玉不禁又開始擔心:會不會繼續「更四審」?
四個月後,最高法院提出三大理由,駁回檢察官上訴:第一,警方辦案違反指認程序,可能已經誤導證人指認;第二,廖男的證詞反覆,且內容矛盾;第三,廖男指稱向阿潢買毒,但阿潢當時人在戒治所,廖男證詞並不可信。
終於,寶玉無罪定讞了。她從一審被收押,直到二審宣判當天,才獲得交保;她被羈押了267天,獲得93萬4500元冤獄賠償。
從民國93年2月警方搜索後涉案,寶玉直到98年3月無罪確定。回首這5年1個月的司法人生,她不勝唏噓,猶如噩夢一場。她含冤當時,才21歲。
寶玉的這段司法人生,是被涵蓋著警方、檢察官、法官的「司法系統」給玩弄了。從全案無罪定讞的理由,回過頭去探看這樁官司,可以一睹最具代表性的荒謬:
警方辦案違反指認規定,是在全案源頭就發生的、在檢察官起訴之前就存在的,既是如此,檢察官為什麼沒發現?怎麼還會起訴?此外,一、二、三審怎麼還會審得這麼「熱鬧」,直到「更三審」之後才無罪收場?
還有,寶玉的哥哥──阿潢;他明明就在戒治所裡,被誣指販毒,卻還能夠被起訴、被判決有罪,直到「更二審」才無罪確定。
這對兄妹,真是有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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