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正義」的叩門聲

  • 2020-03-06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司法院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104年間,澎湖地檢署偵辦一樁毒品案,內含兩部分案情。其中之一是,男子「阿正」遭指控,說他在民國103年2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匯錢給女子「珍珠」,透過她到嘉義購買50公克的K他命,以及約30包俗稱「咖啡」的毒品,再把毒品帶回澎湖(澎湖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85號等)。

一審調查後,認定阿正、珍珠犯行事證明確,構成運輸毒品罪。法官並認為,阿正「設詞」諉避刑責,意圖混淆案情,犯後態度不佳,判他5年2個月徒刑,珍珠則因為坦承,被判3年8個月。

他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案情有變。

阿正、珍珠會被一審判決有罪,和珍珠被逮之後,供說這段證詞有重要關係:「民國103年2月間,我為阿正在嘉義購買50公克K他命,並帶到澎湖。」不過,阿正駁斥,指稱絕對沒有叫珍珠去買毒,更沒有要她把毒品帶到澎湖。

阿正有沒有要珍珠買毒、運毒?這對男女的說詞雖然完全不符,但在兩人截然不同的陳述中,倒是出現一處吻合:阿正承認兩次匯款給珍珠,金額共3萬1000元。

針對匯款之事,阿正辯解說,珍珠嫌澎湖的K他命太貴,表示要到台灣拿貨,但她沒錢,所以向他借款;阿正並說,他第一次匯了1萬6000元,珍珠卻拿去買衣服、鞋子,他才又匯1萬5000元給她。

阿正的這番說詞,顯示他事前就知道珍珠是要去買毒,卻仍然提供金錢。不過,阿正的說法中,有承認之事,也有不認之處。他認的是:確實有「借錢」給珍珠去買毒;他不認的是:「拿錢」給她去買毒。

這「借錢」、「拿錢」一字之差,可是天差地遠。阿正的辯解,不僅沒有被一審接受,甚至還被法官認為是他「設詞」狡賴,意圖脫罪;因此,他的刑期才會重於珍珠。

此案裡,有兩個事實存在:阿正承認有匯款給珍珠,珍珠也承認有買毒。不過,在這兩個存在的事實中,這一男一女對於買毒的細節指述,卻是南轅北轍。真如法官所言,是阿正撒謊卸責?還是珍珠說詞不實,意圖嫁禍?

案件上訴之後,二審從法律的規定,逐步去探尋上述答案。

珍珠、阿正都是這個案子裡的被告。在法律關係上,這叫「共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共犯的自白,不可以做為判決有罪的唯一證據。也就是說,不能光憑著珍珠的說詞,就拿來判定阿正是有罪的。

而且,為免發生被告遭到不當取供、或遭受脅迫認罪、甚至被屈打成招,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之外,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見解指出,即使被告做出承認犯罪的自白,法官也應該要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以明察被告所言是不是和事實相符。再以此案為例,雖然珍珠承認為阿正買毒,並攜毒到澎湖,但是,法官仍然要調查有沒有其他必要的證據,可以證明珍珠說的就是事實。

能證明珍珠所言是否屬實的「其他必要的證據」在哪裡?法官看到了,也把他找出來了:曾姓證人。

這名曾姓男子,是讓阿正、珍珠「栽」了的重要證人。因為,他在警方製作筆錄的時候,指稱曾以兩千元向阿正買過兩次K他命。此外,在檢察官偵訊時,他說曾向珍珠買過K他命,而且前後至少5次。

曾姓男子的說詞,更加搞糊了案情。

因為,珍珠承認買毒、運毒;阿正否認買毒、運毒;但曾男卻說,他曾經向阿正、珍珠各買過第三級毒品K他命。在曾姓男子的指控下,阿正、珍珠成了毒販。問題是,這一男一女自始至終沒說過有販毒行為;何況,一審判決他們有罪,罪名也不是以「販毒罪」判刑。

於是,在阿正、珍珠有沒有買毒、運毒的疑雲還未解之下,全案又迸出新疑情:阿正和珍珠有沒有販毒?曾姓男子的指述,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二審繼續找答案。能夠解答的人,還是曾姓男子。因為,追溯此案之源,是因為曾男在做證時,曾經說過這句話:「阿正很有錢,所以是由他出錢,毒品是珍珠從台灣帶回來的。」問題是,曾男如何知道這段情節?

曾姓男子的說詞,讓人驚訝:「是我聽來的。」二審並且發現,早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曾男就說過這句證詞(澎湖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九號,卷一四二頁)。

曾男的證詞,原來並不是他親自見聞、或是親身經歷的陳述,而是聽別人說的。用淺白的話來說,他的證詞是來自於小道消息、馬路新聞。可是,檢察官卻起訴了全案、一審法官還判決了有罪。

二審認為,曾姓男子的陳述內容屬於「傳聞」,並不是「證據」。法官的認定,連鎖推倒了全案裡的兩張骨牌:曾男的聽說之言,不能拿來做為是阿正拿錢要珍珠去買毒的犯罪依據,也不能成為珍珠承認到台灣買毒、運毒到澎湖的補強證據。

二審指出,珍珠雖然坦承運輸毒品,但是,全案並沒有補強證據,珍珠獲改判無罪;連帶所及,阿正被控要珍珠買毒並帶毒,也欠缺了犯罪事實根據,法官也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認為二審的認定、判決都有可議之處。

檢察官舉出一段案情說,曾姓男子和阿正、珍珠是鄰居,住在同樓同層的對門,由於曾男向他們購買過毒品,所以知道K他命是阿正出錢、珍珠買貨,再帶回澎湖的事情。檢察官認為,曾男的證詞是親身經歷,並不是道聽塗說的「傳聞證據」。

此案偵審過程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有罪,但遭二審推翻。因此,曾姓男子的證詞是不是傳聞證據,成了全案重要關鍵。是檢察官、一審法官沒有搞清楚,還是二審搞錯了傳聞證據?

屬於法律審的最高法院,一槌定音:曾姓男子的證詞,是傳聞證據!

三審法官指出,阿正、珍珠都否認販毒給曾姓男子,既是如此,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來擔保、並佐證他的證詞具有真實性;但是,在全案裡,並沒有補強證據。

三審不僅沒有找到補強證據,還從全案的監聽譯文裡發現疑點。

警方的監聽是在民國103年4月,但檢察官起訴阿正、珍珠買毒及運毒的時間點,卻是在「民國103年2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不僅兩者時間兜不起來,而且,在監聽中,也完全沒有提到阿正出錢、珍珠買毒及運毒的內容。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阿正、珍珠無罪定讞。

被一審法官斥責「意圖混淆案情、犯後態度不佳」的44歲阿正,當初被押了115天,最後獲得34萬5000元刑事補償。

阿正、珍珠無罪確定了。阿正獲得補償了。全案落幕了。

但是,這個案子裡的「正義」,還在輕叩著司法的大門──阿正、珍珠當初接受採尿化驗,報告指出:他們有施用K他命類毒品的事實(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理由貳之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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